正确答案: AC
乙国立法机构的法案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 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不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
题目: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0年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布鲁兰海域的划分发生了纠纷。同年,甲国进入该区域构建了事由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2001年乙国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对该区域作出了划定;2002年丙、丁两国缔结划界协定,也对该区域进行划定。2004年某个在联合国拥有"普遍咨询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该区域的划定方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解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通常包括三种: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一般法律原则。同时,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或国际组织的决定仅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材料,其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法律援引。本题中,乙国的立法机构的法案属于国内法,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丙、丁两国缔结的条约仅在丙、丁两国间视为国际法,仅对丙、丁具有拘束力,国际组织的决议也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因此A、C两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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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以下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的有: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至乙公司指定的仓库,乙公司以公司资金不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拒绝接收货物,甲公司将货物搬卸到仓库内离开。第二日罕见台风来袭,仓库被吹倒,货物由于浸水全部毁损,乙公司是否有权不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庚公司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庚公司交付的房屋中有一扇窗户玻璃由于小孩踢球打烂,张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庚公司不同意。次日由于楼下住户煤气管道爆炸将该房屋一并炸毁,张某是否有权不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入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
[多选题]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年3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人民币。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
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问题:
1.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2.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
3.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的规定可知,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暴力行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后果;(2)必须经过法定鉴定程序,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本案中,段某在盗窃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符合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情形。段某精神病鉴定的结果表明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符合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情形。段某经常偷拿东西,很有可能再次在偷东西过程中伤人,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综上可知,段某符合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2.《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条"人民法院的审理",没有明确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法条以及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等知识对第287条进行解释。一方面,根据有义务必有救济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医疗程序应当赋予相关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权。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程序是终审程序,对终审结果进行纠正只能依赖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只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文书是决定,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如果二审程序不允许当事人复议,则当事人无法获得救济,这与"有义务必有救济"的原则相矛盾,因此,第287条应当作广义理解,即无论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均允许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另一方面,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是公法,是规定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权利义务的法律,对公法的解释应当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但这一原则适用的对象应当针对公权力机关。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理念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保障人权条款入法的规定更加体现了这一理念。因此可以理解为《刑事诉讼法》没有禁止的,当事人均可以进行,也即对第287条的解释应作广义的理解,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既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3.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可知,本案作为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丁区法院由审判员张某一人审理不合法。第二,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丁区法院未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由患有精神病的被告段某发表意见的做法不合法。第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丁区法院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帮助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以及第274条规定的:"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可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三种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3)审判时被告不满18周岁的案件。段某1980年出生,已满18周岁,亦不符合上述前两种情形,故段某强制医疗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丁区法院不公开审理案件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要求,不合法。
4.《刑诉解释》第16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知,段某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丁区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段某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依据第160条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和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
[单选题]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不正确的?
甲诉乙离婚案件,在案件审理中甲死亡。法院裁定按甲撤诉处理
解析:A项中乙为必须到庭的被告,如其不到庭法院无法查明案情,则可以在两次合法传票传唤后对其拘传。但是作为被告是否是必须到庭的,是一个相对而言的概念,如果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其不到庭案情也能查清,可以对其缺席判决。故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B项中原告甲因胃病不能到庭,属于有正当理由,应当延期审理。故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C项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死亡,应当裁定诉讼终结,而不是按撤诉处理。故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故D项正确。
[多选题]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关于中国缔约程序问题,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中国外交部长参加条约谈判,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有关引渡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
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
解析:《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1)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A项正确。第7条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第7条第4款规定,双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批准书的手续;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向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批准书的手续。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C项正确。第12条规定,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经中国代表签署的或者无须签署的载有接受条款的多边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审查后,提出建议,报请国务院作出接受的决定。接受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D项正确。根据第5条规定,可知,B项中国谈判代表对某条约作出待审核的签署之后,仍有诸多步骤,B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