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155184.21
题目: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位于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发生以下各项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成交价1380000元,相关费用20000元,支付货物进口后的保险费用20000元。在自海关运往单位的途中,因管理不善损失了35%的化妆品,已经申报了保险赔偿。该批化妆品全部用于继续生产A、B两种化妆品。
(2)以价值80000元的原材料委托市区内其他加工厂加工化妆品,支付加工费55000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按规定代收代缴了税金。
(3)当月委托大成公司代销自产A化妆品,发出货物,不含税售价为1500000元。
(4)本月将成本为87000元的玉米运往某酒精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成酒精,加工后支付不含税加工费4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该酒精加工厂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化妆品生产企业收回后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
(5)销售B化妆品21500件,不含税单价58元,发生运费支出2000元,装卸费支出500元,取得了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将1000件B化妆品用于公益性捐赠;购进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00000元、增值税税额17000元,该批材料月末未入库。
(6)与甲企业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以自有价值2000万元的房产使用权与甲企业合作经营景区酒店(房屋产权仍属公司所有),按照约定公司每月收取20万元的固定收入。
(7)从独立核算的水厂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720元,其中20%的自来水用于职工浴室。
(8)月底,因资金紧张,经与大成公司协商,大成公司同意就代销化妆品事宜提前支付50%的款项,大成公司已经将转账支票交付该企业。(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申请并通过认证,进口关税税率为20%;进口化妆品全部被生产车间领用生产化妆品,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酒精消费税税率为5%)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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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中国公民刘女士任职于境内某市甲公司,同时还在乙公司担任独立董事,2015年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工资18000元,每个季度末分别获得季度奖金5000元;12月份从甲公司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50000元,从乙公司取得董事费20000元。
(2)应邀到C国某大学举办讲座,取得报酬折合人民币14000元,按C国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2100元;从C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000元,按C国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7000元。
(3)将解禁的某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取得转让收入50000元,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刘女士2015年境外所得应在境内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
0
解析:在C国举办讲座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4000×(1-20%)×20%=2240(元);在C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0×(1-20%)×20%=16000(元);刘女士在C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2100+17000=19100(元)>2240+16000=18240(元),所以刘女士2015年境外所得应在境内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为0。
[单选题]《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该规定的下列理解中,不正确的是()。
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解析:选项D: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种类型,而共同犯罪指的是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进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多选题]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对王某和张某来说,他们都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解析:本题考核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多选题]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据实扣除的有( )。
对教育事业的捐赠
对地震灾区的捐赠
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解析:个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单选题] 甲与乙有仇,指使丙寻机报复。一日,丙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被一卡车撞伤,报复计划失败。丙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 )。
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