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题目: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健康险,指定其子乙为受益人,保险公司承保并出具保单。两个月后,甲突发心脏病死亡。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甲两年前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但在填写投保单以及回答保险公司相关询问时,甲均未如实告知。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本题中,甲在填写投保单以及回答保险公司相关询问时,未如实说明自己两年前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违反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法》给予保险人的救济措施是保险人可以解决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之类,并不涉及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问题,故A项错误。《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投保人甲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B项正确。《保险法》第16条第4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16条第5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题中,投保人甲或者是故意违反告知义务,或者构成因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都不承担保险责任,就此而言,C项应该是正确的。但C项中"不解除保险合同"的说法不够妥当,容易引发误解。命题人可能据此认为C项错误。D项,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5款规定,只有在投保人因为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公司才需要退还保险费。本题中,难以确定投保人甲属于因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告知义务,更多的可能反而是故意违反告知义务,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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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在下列犯罪形态中,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且数行为在处理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况是:()
  • 连续犯

    牵连犯

  • 解析:本题考查对罪数形态的理解。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形态。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处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又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 [多选题]田某,男,21周岁,因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
  • 在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在组成合议庭的时候,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 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合议庭人数只能是3人或者5人

  • 解析:1.本题考查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可见法院审判以公开审理为原则,而本案不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条件,故应该公开审理。 2.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相关规定可知:①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③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陪审员只能在一审参加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应该是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

  • [多选题]关于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衡平法是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公平"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英国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衡平法对普通法来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所以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 解析: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并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故A项正确。 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故B项正确。 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凡普通法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衡平法适应社会发展,创制出信托、禁令等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一般认为,衡平法受罗马法影响较深。故C项错误。 衡平法是指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种判例法。当二者规则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衡平法。故D项正确。

  • [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 解析:D项属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 [单选题]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乙虽受甲聘请,但其职责是照看小孩。乙送甲进医院没有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故构成无因管理,A选项正确。丁照看甲的小孩本属于无因管理,但未尽适当管理义务,故构成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错误。丙虽为丁的雇主,但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履行丙聘请丁的职责范围,故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乙为了甲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将照看小孩的事务转委托于好友丁,合情合理合法,没有过错,不应当与丁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

  • [多选题]我国刑事审判模式的当事人主义体现在以下哪些法条的规定中?()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审判模式。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是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并适当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我国刑事审判模式的当事人主义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庭前审查由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A项法条即体现了这一方面。 (2)强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和辩方的辩护职能,弱化了法官的调查功能。B项、D项法条即体现了这一方面。 (3)扩大了辩护方的权利范围,强化了庭审的对抗性。C项法条即体现了这一方面。

  • [单选题]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100元,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

  • 解析: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可知,我们应从以下几点把握:(1)适用条件。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诉讼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二是适用法院必须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2)适用程序。首先,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在简易程序部分,一般情况下,应适用法律对简易程序的规定。简易程序的宣判方式同样适用于小额诉讼。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27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判决结案的,应当公开宣判。宣判方式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因此,选项C"应当庭宣判"正确。其次,特定情况,简易程序未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普通程序的规定。比如,由《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可知,民事案件适宜调解的应先行调解,小额诉讼程序也应当先行调解。因此,选项A正确。再如,法院适用一审程序一律开庭审理,小额诉讼程序也应一律开庭审理。因此,选项B错误。(3)适用后果。符合上述第一点的诉讼必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且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因此D项正确。

  • [单选题]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根据党内法规和法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要注重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以作为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

  • 解析:注重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目的是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依据,党员违法犯罪应依照法律进行制裁。故C错误。ABD正确。

  • [多选题]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
  • 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丁指使王某作伪证,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丁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

    丁的教唆行为属于教唆未遂,应以未遂犯追究刑事责任

    对丁的妨害作证行为与包庇行为应从一重罪处罚

  • 解析:1.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和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并列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要求行为入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采取故意的心态,本案中甲的主观属于过失,B项错误。甲对死伤的后果,是过失心态。交通肇事中,对结果是过失。C项错误。根据《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乙的确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但是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是介入了甲的违章驾驶行为,根据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的理论,甲的介入行为偶然突发,独立构成结果,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D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故A项正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解释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即逃逸行为和后果之间具有高度因果力。根据事实二,救护车及时赶到也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所以导致胡某死亡的原因是甲之前的肇事行为。故A正确,BC错误。根据《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D项正确。 3.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本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就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三中,丙属于醉酒驾驶,丁属于飙车,两人追逐竞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A项正确。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不需要特定的目的和计划,D项正确。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不数罪并罚。根据描述,丙并没有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醉酒飙车的行为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不具有相当性。B项错误。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且实施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数罪并罚。事实四,丙的刹车行为本身没有违法其他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符合构成交通肇事罪前提。C项错误。 4.甲丙二人无共同故意,分别实施的行为导致无法查清是谁导致行为人的死亡,此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两人都不对死亡结果负责。AB项错误。本案中警察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并不存在违法失职情形。C项错误。乙的正常驾车行为既无过错也无过失,乙的行为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D项错误。 5.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事实五中,丁某指示王某作伪证,属于妨害作证罪的实行犯。A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行为人包庇自己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构成包庇罪。BD项错误。 6.《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是实施恐吓行为,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本案中王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A项错误。诈骗罪成立不要求一个合法的交易环节。B项错误。贩卖毒品是犯罪行为,但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未被刑法评价为犯罪行为,而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且有共同犯罪行为,因此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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