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一审胜诉,委托人也可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

题目: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所坚持代理。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及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这是关于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故AC正确;B错误。《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委托合同一般属于有偿委托合同,故D错误。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主张"王、霸道杂之"并诏令确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皇帝是:()
  • 西汉宣帝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西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 [单选题]马某是珍贵文物收藏家,但有外国商人向其购买珍贵文物时,他会立马将珍贵文物倒卖给外国商人,谋取利益上百万。对马某应:()
  • 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 解析:本题考查倒卖文物罪、走私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别。参见《刑法》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相关规定。

  • [多选题]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甲市A区公安分局侦办,张某委托的辩护律师赵某指使他人将本案关键证人李某打成重伤。对于赵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以下可以办理的机关有:()
  • 甲市公安局

    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B区公安分局

  • 解析:本题考查对辩护人的人身保障权。对于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涉嫌犯罪的,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给予辩护人相应的人身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B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A、C正确。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D错误。

  • [单选题]在刘某杀人一案中,办理该案的侦查员小李是被害人的表哥,而另一位侦查员小王后因工作调动,进入检察院,成为该案的审查起诉人员。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甲,为刘某辩护人的表哥;审判员乙,曾担任过本案的勘验人;审判员丙,是刘某的岳父。本案一审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院长考虑到原合议庭对该案案情熟悉,决定仍由甲承担本案的重审工作。试回答本案中的下列回避问题:
  • 关于侦查员小李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决定小李是否回避的主体为该公安机关负责人

  • 解析:1.本题考查回避适用的主体。在假设回避理由都成立的情况下,本题实际上是考查回避适用的诉讼阶段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因而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而对侦查、起诉阶段回避的程序,《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关内容可参见《六机关规定》、《刑诉解释》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 2.本题考查回避的理由、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侦查人员等如果本身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应当回避。至于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本案中的小李不是被害人的同胞哥哥,但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小李与被害人的这种表兄弟关系,可能会影响其公正处理案件,所以小李应当回避。注意关于小李回避的理由,A、B项的说法均不正确,故不选。还需要注意《回避规定》第1条对"审判人员的近亲属"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本题考查回避的主体。根据《回避规定》第1条的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故审判员丙作为本案被告人的姻亲,应当回避;担任过本案勘验人的审判人员,也应当回避,故审判员乙应当回避: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审判长甲仅为本案辩护人的表哥,非同胞兄弟姐妹,故依法不需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过第二审程序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对案件的审理,故原一审合议庭(现重审合议庭)依法应当回避。

  • [多选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向其发送《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属于哪些性质的行为?()
  • 要式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

  • 解析:考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本题考查行政行为的分类。(1)根据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是否需要相对人的申请,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本题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行为是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按照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本题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行为要以发放营业执照的形式作出,因此属于要式的行政行为。(3)按照作出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核准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单方作出,因此属于单方行政行为。(4)按照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本题中的核准行为属于授益行政行为。

  • [单选题]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和2009年分别通过了关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规定。2009年规定第6条,明确了两者的关系。依2009年规定第6条,新规定的出现并没有使旧规定失效。依第6条,人民法院仍可依1998年安排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达,该条给此种方式送达一个结束的期限,即如满3个月不能送达,视为不能用此种方式送达。依2009年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而不需要按1999年安排那样必须通过"高院"向对方送达了。A错误。依2009年规定第4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B正确。依2009年规定第5条第1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C错误。依2009年规定第10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没有排斥公告送达就不对了,D错误。

  • [多选题]关于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436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可知,对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选项A表述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上述法条并没有规定法院应当向罪犯及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犯罪事实、期限及应遵守的规定,选项B的表述没有法律依据,不正确。C选项涉及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处理。根据《刑诉解释》第457条的规定:"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可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而非原审法院作出裁定,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D选项考查缓刑裁定的生效时间。根据《刑诉解释》第45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D选项表述正确。

  • [多选题]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的情形有:
  •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 解析: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3)倾销幅度低于2%的;(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5)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A、C、D选项均正确,B选项倾销幅度应为2%,故不正确。

  • [单选题]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诉讼,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关于委托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法院可以向黄律师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行为有效

  • 解析:《民诉意见》第6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本题中,授权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相当于一般委托代理,签收诉讼文书不属于需要特别授权的行为,因此由律师代为签收的行为有效。而放弃诉讼请求属于需要特别授权的行为,所以本案中律师无权代为放弃诉求,B正确,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郭某即使已经委托律师,但没有特殊情况,仍然要出庭,A错误。《民诉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D错误。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