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凶存在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题目:田某因农业生产而急需用钱,但又求借无门。薛某知道后表示愿借给田某3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田某的两头耕牛代偿,万般无奈下,田某表示同意。根据法律规定,田某与薛某之间的行为()。

解析:本题考核“乘人之危”的认定和效力问题。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和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与其非常不利的意思表示。乘人 之危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依《合同法》的规定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合同领域,乘人之危属于可 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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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关于缓刑、减刑、假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乙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法院应当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解析:本题考核缓刑、减刑、假释。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枪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应当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是()。
  • 刘某被吴某打伤,刘某要求其给付赔偿金

  • 解析:本题考核特殊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1)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

  •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理论,下列有关地役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

  • 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的特征。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所以选项A错误。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选项C错误。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所以选项D错误。

  •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名义股东可以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

  • 解析:本题考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有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规定。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 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选项B错误。如果二者之间发生投资权 益归属的争议,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选项C错误。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 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如果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其所有。所以选项D错误。

  • [单选题]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解析:本题考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该股东决议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所以选项A错误。本题中,公司经营目前不存在“僵局”,丙的解散主张不成立。所以选项B错误。题干中并未提到“丙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相关事实,以此为由解除其股东资格没有法律依据。所以选项D错误。

  • [多选题]甲将相机(价值3万元)交给乙保管,因为缺钱,乙擅自作价1万元,将该相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无须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丙即可取得相机的所有权

    因丙取得相机所有权给甲造成的损失,甲有权向乙追偿

  •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效力、善意取得、所有权转移。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所以选项B错误。虽然乙欠缺处分权,但丙属于善意第三人,且相机已经交付,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机的所有权。所以选项C错误。

  • [多选题]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得成立留置权的有()。
  • 对动产的留置违反公共利益

    对动产的留置违反善良风俗

    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不得留置

  • 解析:选项D属于留置权消灭的情形。

  • [单选题]A公司为2004年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未持有A公司股票。2006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入低谷,甲拟购入A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A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A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06年12月20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A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06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公司报告。丙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07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为此,2007年2月12日,丙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决议批准。
  • 公司董事会

  • 解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法》对决议方式并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也可以约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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