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宣布张三当选,同时以李四、王五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题目:大山子村选举乡人民代表,代表名额2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张三、李四、王五、侯六,其中仅张三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解析:《选举法》第43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因此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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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李某和王某系邻居,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当众对王某进行侮辱。王某到人民法院控告李某,但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又与王某重归于好,王某要求撤诉。对此,人民法院应当:
终止审理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据此,对处于审判阶段的案件,如果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结案,对案件终止审理。
[单选题]关于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王某为注册建筑师,其注册有效期为2年。如果王某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出
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参见《行政许可法》第49条、第50条。
[多选题]红光中学与周到服装厂签订一份合同。由周到服装厂为红光中学加工1000套初一学生校服。因材料提供、式样更改、服装厂债权等问题,引起纠纷。
周到服装厂与红光中学约定,在周到服装厂面料选定后,红光中学应预付加工费20万元。周到服装厂选定面料,经红光中学确认后,存于仓库。因雷电起火,导致面料焚毁。红光中学据此拒付20万元加工费,并要求解除合同,遭周到服装厂反对,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面料损失应由周到服装厂承担
红光中学有权拒付20万元加工费
红光中学有权解除合同
解析:1.学生校服为特殊产品,虽然由周到服装厂自备面料,也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根据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应为定作人。本题正确选项为AC。
2.红光中学与周到服装厂的合同为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变更权,但承揽人不享有任意变更权。定作人行使任意变更权,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3.在承揽合同中,材料因风险灭失,应由材料所有人承担。材料灭失以后,周到服装厂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而非确定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作为负有先履行义务的红光中学,享有不安抗辩权,故有权拒付20万元加工费。由于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故红光中学能够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未到期,不存在违约合同的承担问题。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4.对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履行地点为周到服装厂所在地。故红光中学应当上门取货,上门取货的运费应由自己承担。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5.红光中学与蓝水公司的协议,为债务承担协议。债务承担是通知到达债权人时,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本题正确选项为C。
[多选题]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根据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的
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B项属于(1)的情形。B项正确。CD项属于(2)的情形。CD项正确。A项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童某犯罪时年满18周岁,对童某不适用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可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A项正确。
[单选题]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100元,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小额诉讼程序应注重法院调解的适用,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第一审简易程序的简化形式,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无权选择书面审理,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未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宣判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应适用司法解释关于简易程序宣判方式的规定:应当当庭宣判,故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