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题目: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
解析:简易程序要求诉状能够快速有效地送达原告和被告,因此,要求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对此,《简易程序规定》第8~10条作出规定,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因此,A选项错误。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务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因此B选项错误。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1款"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第54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限制。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上述内容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因此C选项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D项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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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
解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故A选项正确,当选。B项考查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的关系。地方各级人大与全国人大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但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上级人大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监督、指导下级人大的工作。故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项考查对全国人大的监督。《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根据该条规定,结合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权的规定可知,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只受人民监督,而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故C选项正确,当选。D项考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设置及其组成。(1)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设置。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分为四级,分别为省级(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级(包括自治州、设区的市)、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镇(包括乡、民族乡、镇)。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没有常委会。D项前半句表述错误。(2)常委会的组成。省级和地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据此,D项后半句表述也与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不符,故D项错误,不当选。
[多选题]以下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
卞某在一起侵权案件中,被判决承担赔偿金3万元,但其觉得自己冤枉了,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不履行该判决,并隐藏其财产,致使无法执行该判决
李某是一份购销合同的买方担保人,因买方不给付卖方货款而被判决承担赔偿25万元,但李某因公司破产经济能力削弱,当得知法院欲强制执行其1辆价值5万元的小轿车后无偿将轿车过户给其朋友卢某
甲市法院接到乙市法院要求代为执行甲市某公司拖欠乙市某公司货款500万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但甲市法院院长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观念扣压通知书,拒不履行,一拖就是七八年,直到甲市某公司宣告破产倒闭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的5种情形。其中A项不属"情节严重的",C项属"有能力执行",因其有5万元的轿车,可部分履行。
[单选题]《刑诉解释》规定,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事项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请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通知的途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在外国驻华领馆区内发生的涉外刑事案件,通知有关外国驻该地区的领馆
解析:1.《刑诉解释》第396条对通知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条是《刑诉解释》中新增条款,应当予以重视。根据《刑诉解释》第404条,可知D项也属于人民法院通知事项,但对象不是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及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而是被限制出境的人。
2.《刑诉解释》第397条对通知的途径作了详尽的规定。
[多选题]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甲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丙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政府信息,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解析:选项A、C的说法分别与《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第2条不符。而B、D的说法分别有该规定第1条和第5条作依据。
[单选题]某乡属企业多年未归还方某借给的资金,双方发生纠纷。方某得知乡政府曾发过5号文件和210号文件处分了该企业的资产,遂向乡政府递交申请,要求公开两份文件。乡政府不予公开,理由是5号文件涉及第三方,且已口头征询其意见,其答复是该文件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而210号文件不存在。方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方某能够提供210号文件由乡政府制作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解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及第25条第1款规定可知,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分为两种情形:一般情况下,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只需要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信息的内容描述及形式要求。但在特殊情况下,即申请提供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或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信息时还需要额外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本题中,方某申请公开的5号文件和210号文件属于一般情形,申请时只需按照一般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而不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故A选项错误。同法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据此,对于关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政府负有主动公开的义务。进而可以推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然地对此类信息拥有向政府申请公开的权利。本题中,方某申请公开的5号文件和210号文件处分了某乡属企业的资产,关系到该企业与方某之间的借贷纠纷,关乎方某的切身利益,方某有权向乡政府申请公开这两个文件。B选项错误。同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据此,行政机关因信息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征询第三方意见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本题中乡政府仅通过口头征询第三方意见,违反条例的规定,乡政府不公开5号文件程序违法,故C选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本案中,方某能够提供210号文件由乡政府制作的相关线索,但乡政府称210号文件不存在,方某由于该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而"不能自行收集",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故D选项正确。
[单选题]甲带着自己饲养的藏獒在城市居民小区散步,乙和幼子丙在路上遇到甲,丙拿手中的香肠喂藏獒,结果被咬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应该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涉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藏獒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的是绝对无过错责任。不能认为小孩的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要求减轻或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此处应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饲养人、管理人要承担的是绝对无过错责任。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多选题]甲向某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该机关不得要求甲缴纳申请费
如甲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该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选项A的说法正确,选项B错误。选项C符合条例第21条规定。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不实行复议前置。
[单选题]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
解析:刑法中的类推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进行类比推理解释的方法,将刑法法条中没有包含的事项解释为包含在该法条中。由于这种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例如,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如果认为拐卖刚满14周岁的男孩的危害性和拐卖不满14周岁的男孩的危害性是一样的,因此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儿童包含14周岁以上的男孩,这就是类推解释。一个解释结论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并不是由解释者的身份决定的,而是由法条决定的。如果一个解释结论是类推解释,那么它即使被纳入了司法解释,也仍然属于类推解释。如果认为选项A是正确的,那就意味着司法解释的制作者可以随便进行类推解释了。故A项错误,当选。《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从法条来看,应该是只包括汽车,不包括拖拉机的。根据《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2008)的规定,拖拉机是用于牵引、推动、携带/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有履带拖拉机、手扶、方向盘式等。要驾驶拖拉机,驾驶者必须拥有农机驾驶证G或者H或者K。公安驾照(即A、B、C类驾照)不能驾驶拖拉机。因此,从机动车的分类来说,汽车是不包括拖拉机的。但是,在我国某些偏僻的农村地区,有些大型拖拉机也用于交通运输。而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是要禁止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因此,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如果破坏明知是用于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因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属于"破坏交通工具"。但是,如果某辆大型拖拉机是用于耕种或者其他农业用途,破坏这种拖拉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的,则破坏这种大型拖拉机不属于"破坏交通工具"。因此,"汽车"能否包括"大型拖拉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破坏了这种拖拉机就危害了公共安全的,那么就认为"汽车"包括这种拖拉机,这种解释就是扩大解释。如果破坏了某种拖拉机,但并不危害公共安全,此时"汽车"就不包括这种拖拉机。这时,如果认为"汽车"包括这种拖拉机就是类推解释了。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如果《刑法》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本条的行为方式当然包括"伪造"与"变造"。但是,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刑法》仅规定了"伪造",没有规定"以把这种看似变造的行为解释为伪造。故,选项C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了伪造和变造行为,并规定为不同的犯罪,则这二者彼此是不包容的。例如刑法分别规定了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此时就不能认为"伪造"货币包括"变造"货币。这是因为由于货币的特殊性,变造货币的危害性大大小于伪造货币的危害性,所以二者是不同的犯罪。由于累犯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大于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当然解释),既然不满18周岁的人再次犯罪的不构成累犯(特殊累犯除外),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也不得适用《刑法》第356条从重处罚。故,选项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