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B、苏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C、未受害的其他17人构成犯罪 D、苏某不构成犯罪,因为必须罪刑法定

题目:山西某矿山生产的包工头苏某无证经营,雇佣20人进行煤炭开采,由于苏某在购置的生产设备和采取的防范措施上存在的隐患,结果发生地下瓦斯爆炸,造成1死2伤,对于此次事故,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解析:经过《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后的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了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其中,重大伤亡是指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重大损失是指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特别严重,使正常的生产秩序收到严重破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经过修正案的修改,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把刑法修订前难以处理的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体、包工头和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包括在内;所以苏某构成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修正案(六)之前的罪名,故BD错误。C项的其他17人因为题中未表明他们有在生产设备和防范措施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所以不应当构成犯罪。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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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若石某被抓获后在被刑事拘留期间伙同犯罪嫌疑人施某逃跑,逃跑过程中打伤了监管人员(致其重伤),但最终未逃跑成功。二人构成
  • D、脱逃罪和故意伤害罪从一重处罚

  • 解析:《刑法》第316条规定了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317条第2款规定,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脱逃的方法很多,有秘密逃跑的,有公开逃跑的,有使用暴力逃跑的,有未使用暴力逃跑的,等等。该罪的犯罪结果是破坏监管秩序。注意,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逃跑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在认定本罪时应当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脱逃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应按处理牵连犯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不定为数罪。因此,本题应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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