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亲亲得相首匿
题目:汉代规定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称为:
解析:亲亲得相首匿是汉宣帝时确立的。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指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当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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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乙两国签订了有关投资保护的条约,条约以甲、乙两国文字的文本同样作为准文本,以第三种文字的文本作为参考文本。条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文本的某些用语有分歧。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条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条约的分歧应当依公约的目的及宗旨调和
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拘束
解析:本题考查条约法--条约的解释。依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A正确,B错误,条约的分歧应采用公约规定的方式消除,或依目的及宗旨调和,而不是无效。C正确,D错误,因为缔约国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
[多选题]WTO的一成员甲对另一成员乙的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双方随即进行了磋商,但没有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成员乙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报告,但成员甲对专家组报告不服,又向DSB的上诉机构提出上诉。DSB最后通过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解决争端报告,裁定成员甲违反WTO协议,限定其在6个月内修改有关措施。但双方对裁定的期限存在争议,成员甲提出仲裁请求,WTO总干事在与各方磋商后,任命了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对该案件进行了仲裁。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几项?
DSB的上诉机构只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
仲裁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必经程序
解析: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A错。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B错误。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它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C正确。有关履行裁定和建议的合理期限争议,可以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3条诉诸仲裁解决,如果被诉方认为申诉方拟采取的报复措施与其受损的程度不一致,可以根据DSU第22条第6款诉诸仲裁,故仲裁不是必经程序,D对。
[单选题]以下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做法正确的是:
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A正确,B错误。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CD错误。
[单选题]个体户赵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并留下两女、一男。大女儿3岁时由大伯父领养;二女儿结婚,嫁在外省。赵某去世后,大女儿、二女儿都主张继承权;张某自称是赵某的非婚生子女,以我国承认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样的继承权为由,也要求继承遗产。而赵某的妻子和儿子认为只有自己才享有继承权。双方争执不下,最后书面约定向当地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关于本案的表述错误的有:()
继承诉讼中涉及遗产分割的部分不属于仲裁机构受理的范围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类型。
[单选题]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
租赁合同无效
解析: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反请求。根据相关理论并结合《民诉解释》第233条的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可知,反诉具有以下特征:(1)反诉主体特定;(2)反诉请求独立;(3)反诉的关系牵连性和目的对抗性;(4)反诉时间特定;(5)反诉与本诉程序同一。本题主要根据反诉请求的独立性来做答,即反诉的独立性使得其不受本诉的放弃或撤回的影响,法院仍然需要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从上述分析可知,选项A、B、C、D中,只有选项B具有独立性,其他三个选项都是针对本诉提出的抗辩理由,不具有独立性。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注意:选项D不是独立的诉讼请求,其只是一个反驳理由,如果本诉原告撤诉,被告提出的"已经支付租金"的主张不可能存在。
[多选题]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请回答第(1)~(3)题。
对于宁虹的异议,乙法院的正确处理是:
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若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提出执行异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时间条件,需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本案符合该条件。(2)异议主体,必须为案外人。本案宁虹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符合条件。(3)须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也就是主张物权。本案宁虹主张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是主张所有权,符合条件。故本案宁虹符合提起执行异议的条件。针对执行异议的审查,第一,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故选项A正确。第二,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故选项B"裁定撤销对该房屋的执行"说法错误。第三,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故选项C正确。第四,对裁定不服的救济有两种途径:(1)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另行起诉。故选项D"应当告知宁虹直接另案起诉"的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