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尊长
题目:《晋律》首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以下对该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发展。《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例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深远,直到明清。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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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用人单位的下列做法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
乙煤矿职工李某由于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后李某被发现患有矽肺病(职业病),乙煤矿仍将李某开除
张女与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张女怀孕,丁公司发现张女不符合录用条件,将张女辞退
解析:A选项中,王某在产期内,甲厂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裁减王某,所以甲厂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C选项中,陈某在丙厂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丙厂不能根据第41条的规定裁减陈某,所以丙厂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可知,有第42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依照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B选项中,李某虽然患有职业病,但是李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乙煤矿有权开除李某。D选项中,张女虽然怀孕,但是张女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丁公司有权辞退张女。
[单选题]中国环宇公司与某国艾易达公司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依相关规定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如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提请仲裁的,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贸仲规则》)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故A错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本题仲裁机构及仲裁地均指向中国,应适用中国法,而不是双方选择的法律。B错误。关于仲裁的法律适用,依《贸仲规则》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仲裁。C正确。关于仲裁请求的更改,依《贸仲规则》第17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更改,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更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更改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更改请求。D错误。
[单选题]以下哪个条件不是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符合的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
解析:《证券法》第124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BCD选项均是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并不是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所以A选项符合题意。
[多选题]"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和法这一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就出现了。"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的起源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一致
解析:社会是法的基础,马克思说:"但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因此,A项正确,当选。法是社会的产物。原始社会后期,私有制开始出现,贫富分化加剧,产生了新的阶级--奴隶主和奴隶,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社会关系,在新的社会关系面前,社会自身无力解决相互冲突的阶级之间矛盾,为了不使社会在相互斗争中同归于尽,就需要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把这种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于是就产生了国家和法。因此,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与社会发展进程相一致。B项当选。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不是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C项错误,不当选。D项考查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有两种: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法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法的规范作用根据其作用的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法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和任务而发挥的作用。法的社会作用表现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推进社会变迁、保障社会整合、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的不同之处在于,法的规范作用是从法自身来分析法的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目的和性质的角度来考察法的作用问题。本题的D项,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等都属于从法的目的和性质角度来分析法的作用,因此属于法的社会作用而非法的规范作用,D项错误,不当选。
[单选题]D市S县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关于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接收病人的S县医院立即向S县卫生局报告
解析:选项A、B均属于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考查,《食品安全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因此,A项关于接收病人的S县医院立即向S县卫生局报告的做法正确,当选。关于B项,《食品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该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由此可知,新《食品安全法》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管部门,接到报告的S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S县政府和D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非向D市卫生局报告。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是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的考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可知,本题中.应当由S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S县卫生局无此权限。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是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的考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18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该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此可知,首先,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工作;其次,若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仅限于某省,则由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只有当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时候,才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因此,D选项中,对于影响仅限于该省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主体应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非省卫生行政部门,D选项说法错误。
[单选题]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A项考查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申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因此,杰夫应由自己直接提出,不需要通过甲国法院申请。A项说法错误。B项考查临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临时组成仲裁庭,根据一定的仲裁规则与程序对特定争议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庭处理完争议案件即自动解散。《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545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可见,公约以及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临时仲裁庭与常设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一视同仁的。因此,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应按照公约以及我国相关规定进行承认与执行的审查,不能直接拒绝承认与执行,B项说法错误。C项考查裁定驳回后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C项说法正确。D项考查裁决承认与执行分开进行的问题。我国《民诉解释》第546条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因此,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不能就执行一并作出裁定,D项说法错误。
[多选题]关于仲裁协议内容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解析: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法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故A项正确。
《仲裁法解释》第4条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故B项正确;《仲裁法解释》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故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8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故D项错误。
[多选题]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②一个解释者对于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于上述4句话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第①③④句正确,第②句错误
解析: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法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和理由。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阐明刑法含义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并不是对立关系。文理解释侧重于提供一种解释理由,而论理解释侧重于提供一种解释技巧。文理解释通过刑法用语的可能含义来证明某种解释结论的合理性。论理解释通过各种解释技巧来阐明刑法用语的含义,例如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及补正解释等。对一个刑法用语,可以通过扩大解释得出某个结论,痛时又可以根据文理解释来论证,该结论是否属于这个用语的可能含义,如果属于,那么就从文理上为该结论提供了一种合理性的理由。例如,破坏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是否包括电子邮件?如果认为"信件"包括电子邮件,那就是对"信件"的扩大解释。同时,从"信件"这个用语的发展来看,信件原本是指书面邮件,但是随着网络的发达,信件的含义中包含了电子邮件。因此,这种扩大解释的结论符合"信件"可能的含义,属于合理的解释结论。所以,题中第①句的说法是正确的。对刑法用语的某个解释结论可以提供多种解释理由予以论证,如从文理解释、体系解释或目的解释等各角度去论证其合理性。但是,对一个刑法用语进行解释时,只能采用一个解释技巧,不能同时并用多种解释技巧。例如,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不可能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都属于解释技巧,不能并用。因此,题中第②句说法正确。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扩大解释,是就扩大解释的方法而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换言之,扩大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其解释结论则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因为不合理的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侵犯国民的自由,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在扩大解释内部,也需要进一步区分合理的扩大解释与不合理的扩大解释。例如,在1997年以前,虚拟财产实属罕见,将虚拟财产解释为刑法上的"财物",基本上属于类推解释。但是在当下,将虚拟财产解释为刑法上的"财物",基本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能够为一般人所接受,应属于扩大解释。但是,这种扩大解释的结论适用到具体的财产犯罪中,是否合理,则有待进一步论证。所以,题中第③句的说法是妥当的。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和理由。当然解释中蕴含在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当然道理。当然解释其实是根据体系解释的需要所做的一种目的性推论。由于刑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直接采取当然解释认定行为构成犯罪。换言之,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进行当然解释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而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危害性严重为由以犯罪论处。因此,当然解释虽然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是从当然解释推导出来的解释结论,有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当然解释的结论只有在刑法用语的可能含义之内,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才能成为可以适用的结论。例如,《刑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罪,而没有规定倒卖飞机票罪,以前也曾出现过倒卖飞机票的行为。应当说,倒卖飞机票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更为严重,似乎可以由"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来说明其构成犯罪。但是,车票、船票的概念不能包含飞机票,所以不可能根据刑法第227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倒卖飞机票的行为。因此,题中第④句的说法是正确的。综合起来,题中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基于此,ABCD四个选项的判断全部错误。
[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2、54条,选项A中,甲医院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并非无效合同,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选项A不当选。选项B中,甲乙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其行为当属无效,故选项B当选。选项C中,甲乙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故选项C当选。选项D中,乙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故选项D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