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这部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成果 这部宪法恢复了"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这部宪法确认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

题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下列关于这部宪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解析:考查1982年《宪法》的结构。B选项错误,1982年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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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下列说法不正确的包括:()
  • 甲以威胁、殴打的方式强迫张某等人在自己承包的农场里劳动,甲犯强迫劳动罪的追诉期限从张某等人被强迫劳动之日起开始计算

    乙殴打王某至重伤,乙犯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从鉴定结果证明王某被伤至重伤之日起开始计算

    丁绑架赵某后,向赵某的家人勒索赎金,丁犯绑架罪的追诉期限从丁得到赵某家人的赎金之日开始计算

  • 解析:对于追诉时效的起算,分继续犯、连续犯和一般犯罪。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犯罪,一般犯罪应当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犯和连续犯应当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强迫劳动罪是继续犯,应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故意伤害罪、爆炸罪和绑架罪是一般犯罪,应从犯罪成立之日计算,故意伤害罪从伤害行为完毕、爆炸罪从爆炸装置安装完毕、绑架罪从被害人被绑架起视为犯罪成立。故只有C项说法正确,其他选项说法都错误故应当选。

  • [单选题]赵某想开办一家化肥厂,向行政机关申请营业执照。行政机关在审查时发现该厂距离河水很近,如果化肥厂管理不善,很有可能污染河水,并对附近居民生活造成影响。那么,下面关于行政机关的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附近居民,附近居民和赵某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双方的意见

  • 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行政许可法》第36条。

  • [多选题]以下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的有: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至乙公司指定的仓库,乙公司以公司资金不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拒绝接收货物,甲公司将货物搬卸到仓库内离开。第二日罕见台风来袭,仓库被吹倒,货物由于浸水全部毁损,乙公司是否有权不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庚公司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庚公司交付的房屋中有一扇窗户玻璃由于小孩踢球打烂,张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庚公司不同意。次日由于楼下住户煤气管道爆炸将该房屋一并炸毁,张某是否有权不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

  •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入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

  • [单选题]红心地板公司在某市电视台投放广告,称"红心牌原装进口实木地板为你分忧",并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此后,本地市场上的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经查明,该公司生产的实木地板是用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关于该广告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既属于诋毁商誉行为,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 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题中,红心地板公司宣传广告中称其生产的地板是"原装进口的实木地板",而实际上生产的只是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的地板,实际情况与宣传的内容不符,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对诋毁商誉的行为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商业道德、商品品质、价格、服务等方面的积极评价,商品声誉则是社会对特定商品品质、性能的赞誉,二者都能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以及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本题中,红心地板公司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的广告宣传,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侵害强化木地板商品声誉的行为,属于诋毁商誉行为。据此,本题中红心地板公司的行为既属于诋毁商誉行为,又属于虚假宣称行为,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选项。

  • [单选题]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后查明:甲在A银行取款前一天,某盗卡团伙已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甲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关于甲的存款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

  •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本案中,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双方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A银行负有为储户保密及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其中,包括银行应定期检查ATM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而甲作为持卡人,应尽到基本的谨慎义务,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根据题中信息可知,持卡人甲对银行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尽到了基本的谨慎及妥善保管义务,而A银行却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保障储户存款安全方面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对于甲的存款损失,A银行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没有过错,无须自行承担部分损失。A银行向甲赔偿后,有权向该盗卡团伙追偿。因此,B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本案中,由于甲是与A银行建立的储蓄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甲仅有权要求A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而无权要求B银行赔偿。虽然甲的存款是被盗卡团伙在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但B银行对甲不负有存款安全保障义务,至于B银行是否具有过错,是否须分担A银行的损失,则应按照A银行与B银行之间的协议处理。因此,关于甲的存款损失,甲仅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而不能要求由A银行和B银行共同赔偿,故C选项错误。

  • [多选题]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请回答第(1)~(3)题。
  • 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

  • 解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在市场上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例如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等。甲的行为并不是一个市场上的经营行为,其行为也不会导致高速公路收费市场收费秩序的混乱(事实上也不存在这么个高速公路收费市场)。收费站的收费业务也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业务。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经营罪。选项A错误。《刑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国有收费站不属于国家机关,它的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选项B正确。甲的收费行为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所以不构成诈骗罪。选项C正确。《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这个"犯罪所得"是指他人的犯罪所得。犯罪的人自己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的,不构成犯罪。甲和吴某是共同犯罪,他向吴某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不是帮助其他犯罪的人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所以不构成该罪。选项D错误。

  • [多选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公务员交流方式?
  • 调任

    转任

    挂职锻炼

  • 解析:公务员的交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法定形式在机关内部调整公务员的工作职位,或者将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调入机关担任一定层次公务员职务的管理活动。把这一系列的活动和过程通过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形成了公务员的交流制度。我国《公务员法》第63条第3款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特别提示】公务员交流属于重复考点。

  • [单选题]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特别程序适用于以下两类案件:第一,非诉案件,即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包括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等;第二,诉讼案件,即需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以解决纠纷的案件,特别程序中是指选民资格案件,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选民资格案件起诉人的范围非常广泛,起诉人可以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如选民本人,也可以是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级均为一审终审。因此,选项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2款,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审判组织包括两种类型:第一,一般情形采用独任制,即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二,特殊情形采用合议制,即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论采用独任制还是合议制,人民陪审员均不得参与案件的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因此,选项D认为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即存在陪审员参与审理特别程序案件的例外,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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