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各省联合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题目: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项?

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所以选项AB符合法律规定,选项C做法错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所以选项D符合法律规定。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与宪法和法律不抵触?
  • 某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4500名人民代表,现有500名人民代表联名,则可以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罢免案

    某县人民代表大会共有本级人民代表450名,经100名代表提议,可以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1)项的规定,直辖市内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只能由该市的人大常委会罢免,而不是直接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故A项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议案的提出需要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故B项正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如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必须有1/5的人大代表提议,而本题中100名人大代表达到了法定的数目,所以能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故C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只能辅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而不能最终决定,所以,专门委员会只能审议省人大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作出初步结论,最终结果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即其没有权力撤销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以选项D错误。

  • [多选题]某证券经营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以欺诈客户为由,罚款20万元。该机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判决书6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该机构依法上诉。二审法院于6月26日收到上诉状,经审查后于9月5日作出并宣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为对上诉人罚款5万元,二审判决书同年9月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后该证券机构请求证监会退回其多交的15万元罚款,证监会一直未还。问题: (1)本案一审应由哪级哪地法院管辖? (2)证券机构在何期限内上诉才有效? (3)二审判决何时生效? (4)二审是否超过审理期限? (5)证券机构为追回多交罚款,如何才是最有效的法律手段?采取该手段有无期限限制?

  • [多选题]甲于4月1日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应在合同订立之日起6个月内交货,交货时甲付款。则关于合同履行期间的计算,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期间应从4月2日开始计算

    期间至10月4日届满

  • 解析:本题涉及履行期间的计算问题。对于期间的计算,应从约定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期间至第一个工作日的最后24时,但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时间截止。本题答案为BD。

  • [单选题]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 解析:首先,选项A、D考查先履行抗辩权。所谓先履行抗辩权,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合同明确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应该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权拒绝应该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要求履行的请求。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可知,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负债务具有对应关系;(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本题中,从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来看,甲公司支付首付款的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及房屋使用说明书的义务构成对应关系:乙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又与甲支付二期房款义务构成对应关系;最后,甲支付完毕全部房款义务又与乙公司房屋过户义务构成对应关系。根据先履行抗辩权的上述要件,甲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支付二期房款义务的前提必须是乙公司未履行交付房屋及房屋说明书的对应义务,但本题中,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给付义务,仅未履行交付说明书的从给付义务,故甲公司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选项A是错误的。其次,选项B考查了不安抗辩权。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知,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严重情形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而本题中,乙公司仅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属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因此甲公司不应行使不安抗辩权。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最后,选项C考查合同的法定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知,本题中,乙公司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行为不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也不属于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故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

  • [单选题]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 解析: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可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无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时,承租人无权主张优先购得房屋。本题中,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在出租人甲出卖房屋时应提前通知承租人乙,而非征得乙的同意。据此,选项A、D均是错误的。在甲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无权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据此,选项C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知,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本题中,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出卖给丙,并与丙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此时丙取得房屋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依照善意取得规定,据此,选项B错误。

  • [多选题]2011年3月1日,甲建筑企业与乙开发商签署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甲企业承包乙公司的"大都会"项目,甲企业应于2013年3月1日完成全部施工建设并向乙公司交付房屋,迟延交付违约金为工程款万分之五/日。乙公司应于甲企业交付建筑工程后30天内.给付甲企业建筑工程款3000万元,迟延履行违约金为工程款万分之五/日。 2011年3月5日,甲企业为建设"大都会"项目,从戊企业采购建材一批,要求戊企业按照工程进度将建材运送至建筑工地。2012年3月,因戊企业发生火灾,库存建材损毁大半,导致戊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运送足量建材至建筑工地,造成甲企业于2013年8月1日才交付房屋。 2011年7月1日,乙公司向丙银行贷款5000万元,还款日为2013年7月1日,乙公司用正在建设过程中的楼盘为丙银行提供抵押,由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丙银行提供保证,由丁公司以自有房屋为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 2012年8月1日,乙公司经丙银行同意,将乙公司对丙银行的债务转移给乙公司的关联公司己,未另行通知其他担保人。 由于楼市不振,乙公司未完成预计销售任务,现金流出现问题,导致银行借款及工程款均无法按期清偿。 2013年9月1日,甲企业为尽快实现资金回流,遂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移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并于2013年9月10日通知乙公司。 请回答以下问题:
  • 若甲企业未对外转让债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乙公司可以不经甲企业的同意,用自己的违约金债权与甲的工程款债权进行抵销

    甲企业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

    甲企业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不能对抗已交付大部分价款的购房者

  • 解析:1.火灾不属于不可抗力,而仅属于意外事件。因此戊企业仍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为乙并非是建材供货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无权要求戊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B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 2.在建工程抵押不登记不生效力,A选项错误。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标的,在抵押权实现的时候确定,如果建筑物已经建好,则及于全部建筑物,如果尚未完全建好,也应当及于已经建好的建筑物。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因此,丙银行对于在建工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 3.《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债权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要件。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于2013年9月1日取得对乙公司的债权。A选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B选项正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在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之前,甲公司就其工程价款债权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属于专属于承包人的从权利(保护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利益),所以,资产管理公司虽取得了甲企业对乙公司的债权,但不能取得具有专属性的优先受偿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4.《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银行同意乙公司转让债务,并未取得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同意。因此,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必再承担保证责任。B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72条第2款规定,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 5.《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A选项、D选项正确。同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B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的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故而,本案中应由主张违约金过高的甲企业,就乙公司实际损失的数额过分低于违约金承担举证责任,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D。 6.《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抵销。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B选项正确。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优先权之间的顺次,是优先受偿的位序。只要不存在"无益拍卖"的情况,就不影响处于后顺位的抵押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C选项错误。该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D。

  • [单选题]王某是定居美国的中国公民,2013年10月回国为父母购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王某办理所购房产登记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可凭其护照证明其身份

  • 解析:签证是一个国家的主权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的签注、盖印,以表示允许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经过国境的手续,也可以说是颁发给他们的一项签注式的证明。概括地说,签证是一个国家的出入境管理机构(例如移民局或其驻外使领馆),对外国公民表示批准入境所签发的一种文件,是主权国家准许外国公民或者本国公民出入境或者经过国境的许可证明。由于王某还是中国公民,所以回国是回到自己的国家,不需要签证。所以,A选项错误。护照是持有者的国籍和身份证明,所以,B选项正确。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予公民。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并且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2003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2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也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根据2008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15条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所以,只要是身份证明就可以,不一定非要是身份证。所以,C选项错误。根据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1)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2)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3)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所以,D选项错误,必须是人民法院决定不准王某出境才可以。

  • [多选题]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除第九、十二、十八条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 解析:选项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的内容,其是对我国《宪法》第5条进行的修改,不属于题干中第6~18条经济制度的部分,选项A错误。

  • [单选题]甲以自己的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以资助治疗麻风病为目的的基金会法人,由乙任理事长。后因对该病的防治工作卓有成效使其几乎绝迹,为实现基金会的公益性,现欲改变宗旨和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应由基金会法人按照程序申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 解析:从学理上看,基金会法人属于传统民法中的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属于他律法人,设立一般采取"许可主义"。财团法人成立后,便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且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均无权根据自己的意思改变法人的宗旨和目的。故A、B、C选项均错误。从我国现行法上看,依《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基金会章程是基金会登记的必备事项,而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应当载明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再依第15条的规定,基金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综上,D为正确选项。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