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扣押甲个人财产
题目:甲经营一家商店,经查应补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共1万元,甲拖欠不交,税务机关应对其采取下列哪种措施?()
解析:考查税收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比较四个选项,只有A为上述措施之一。故A选项当选。剩余选项都是违反税收法律的责任,而不是税收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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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有关宪法中的经济制度问题的表述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确保国有企业在与民营企业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优势
解析:考查宪法中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公平竞争,因此D选项错误。
[多选题]甲国人希某在中国发现乙国人德某侵犯了其专利权,但德某认为该专利是依据了转让许可协议的,有关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律
该专利权的转让协议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该专利权的侵权责任适用中国法律
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因此,A正确,B错误。依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正确。依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因此,D正确。
[多选题]甲和乙因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案件进行过程中,丙提出要求加入诉讼,因为其认为买卖的标的物所有权其实应该是自己的。结果原告甲心虚撤诉,被法院批准,但标的物还在原告手中。那么此案接下来该如何处理?
丙可以作为原告自己起诉,诉讼继续进行
如果丙另行起诉,甲和乙都应该作为被告
解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地位相当于原告的当事人,但他不是本诉的原告,实际上是另诉的原告,他和原告以及被告都持不同的立场,有自己独立的主张和请求。《民诉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的是:()
甲委托乙代办托运,乙将货物交给托运人并将甲的名字记于托运单
解析:本题涉及代理的概念。《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选项A是代表行为而非代理。选项B中乙并非以甲的名义,也非代理。选项C受领交付是事实行为。选项D是代理行为。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单选题]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故A项正确,C、D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故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单选题]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故A选项正确;依据第1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故B选项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故C选项正确,根据第3条第1款第(5)项规定:"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第5条规定:"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得出D选项中"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说法错误。
[单选题]李军退休后于2014年3月,以2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后该企业的另一名有限合伙人退出,李军便成为唯一的有限合伙人。2014年6月,李军不幸发生车祸,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已成为植物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77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李军以2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仅以20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故A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丧失偿债能力并非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原因。因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李军履行其对某合伙企业的出资义务20万元之后,李军仅在此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其后李军丧失偿债能力并不会影响李军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所以,李军丧失偿债能力不影响其有限合伙人资格,故B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79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不需要具有行为能力,不能因为李军成为植物人而要求其退伙,故C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因为李军丧失行为能力并未影响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不会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故D项错误。
[单选题]
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请回答下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许某是原告
解析:本案是云峰公司的两个股东许某与葛某就云峰公司是否解散发生的争议,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股东就公司解散提起诉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因此,许某是本案的原告,云峰公司是本案的被告。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都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