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某省政府将一块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某海军部队用于营区建设 某省政府贯彻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为尽快解决本省电力不足的问题,将一块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某水电公司修建基础设施进行水电开发

题目:以下对于土地的利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解析:《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政府只能划拨国有土地,不能划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给建设单位,A选项中县政府将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划拨给国家机关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C选项中,虽然是用于经济适用房的开发,但是并不符合公益事业用地等划拨方式的适用范围,所以C选项不正确。B选项符合第1项的军事用地,D选项符合第3项的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所以B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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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王同学是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他给出的以下法律意见,不正确的是:
  • 张三是奇石爱好者,李四去泰山游玩时捡到了一块形状奇异的石头卖给了张三,张三非常喜爱这块石头,经常把玩,后来张三患了怪病,经多方医治无效,最后查明该石含有剧毒物质,张三因经常抚摸该石患病。王同学认为产品不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所以建议张三根据《产品质量法》起诉李四

    姜五与产粮大户吴六约定收购其种植的1万斤优质大米,收购后,姜五发现其中1000斤大米质量较差,远远达不到优质的标准。王同学认为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所以建议姜五根据《产品质量法》起诉吴六

    孙二到香江食品厂参观,食品厂赠送了孙二一箱新研发的奶粉,并且告知该奶粉尚未上市,孙二让其子一直食用该奶粉,两个月后其子出现浮肿现象,经检查奶粉系不合格产品。王同学认为生产者不能生产不合格产品,所以建议孙二根据《产品质量法》起诉香江食品厂

  • 解析:《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商品,未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此产品范畴。同时,初级农产品、不动产由于具有特殊性,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A选项中奇石是李四捡的,未进行任何加工、制作,D选项中奶粉虽然是不合格产品,但是并未用于销售,B选项中大米是初级农产品,所以三者都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受害人均不能根据《产品质量法》提起诉讼。建筑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C选项中远大公司购买的乳胶漆属于建筑材料,因此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并且光明公司生产的乳胶漆质量不符合行业标准,造成钱七人身损害,所以钱七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法》起诉光明公司,C选项正确。

  • [单选题]周某与研究生室友李某关系不好,二人互相看不惯。周某有一天从学校的实验室取得有关物质,投入到宿舍的饮水机中,之后李某喝下饮水机的水,造成李某死亡。请问,周某的行为构成:()
  • 构成故意杀人罪

  •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 [多选题]甲企业分别被乙企业、丙企业、丁企业、戊企业所诉。经查,王某盗用甲企业的合同书与乙企业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刘某伪造了甲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与丙企业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张某利用拾到的甲企业的介绍信与丁企业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曾某原为甲企业的采购员,后辞职,但留有甲企业的合同书,曾某利用该合同书与戊企业签订了玻璃买卖合同。乙、丙、丁、戊均为善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对与乙企业的合同,甲企业如在合同签订前就已报案.甲企业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对与丙企业的合同,甲企业如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甲企业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 解析:本题涉及表见代理的抗辩事由问题。对于被盗的合同书,如果被盗人在合同订立前就已报案,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可成为抗辩表见代理的理由。对于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只要能证明,即可成为抗辩表见代理的理由。对于丢失的合同文书,如在合同签订前,登报声明作废的,可称为抗辩表见代理的理由。在合同签订后声明作废的,不能成为抗辩表见代理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成为抗辩表见代理的理由。本题正确答案为AB。

  • [多选题]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下的背书行为中具有票据法上效力的是:()
  • 吴某将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

    于某将一张支票背书转让

  • 解析:考查票据的背书规则。《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故A选项中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当选。《票据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故B选项中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当选。《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故期后背书由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其并非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故C选项当选。《票据法》第93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故D选项中的行为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当选。

  • [多选题]法律职业人员在业内、业外均应注重清正廉洁,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
  • 赵法官参加学术研讨时无意透露了未审结案件的内部讨论意见

    李公证员代其同学在自己工作的公证处申办学历公证

  • 解析:A项考查法官职业道德。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7条规定:"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本题中,未审结案件的内部讨论意见属于审判工作秘密,赵法官参加学术研讨时无意透露出来,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B项考查检察官职业道德。根据我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8条规定:"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本题中,钱检察官免费出任当地旅游局对外宣传的"形象大使",没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是参加营利性活动,不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C项考查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本题中,偷税行为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孙律师未举报的做法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D项考查公证员职业道德。《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学历公证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且公证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因此,李公证员代其同学在自己工作的公证处申办学历公证违反了上述规定,做法错误。综上,AD的做法违反了职业道德,应入选。

  • [单选题]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解析: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行为的人。按照产生代理人的依据不同,可将行政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都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产生代理人的原因和范围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委托代理人必须要有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本案中,李某妻子既不符合法律关于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的规定,也没有得到李某的委托授权成为委托代理人,所以李某妻子不能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A项不当选。B项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相关规定,要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必须满足与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条件。判断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由三个要件构成:(1)存在一个行政行为;(2)第三人在法律上有应当受到保护的权益;(3)第三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因果关系)。本案中的王某作为宣告无效请求程序的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是一个行政行为,对王某的专利权的相关利益会产生影响,因此,王某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基于以上两点理由,B项当选。C项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是专利行为诉讼,应当适用上述《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即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是3个月,不是60日。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条规定说明复议前置的情形需要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本题中,原告针对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这个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涉及专利申请的救济。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可以直接起诉。D项错误。

  • [单选题]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

  •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B项正确。根据第7条的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因此,根据上述规定,AD项错误。根据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由于丁银行已经付款,法院不可以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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