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先进的法律制度同人们的法治观念之间出现了断裂
题目: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步骤进一步加快,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我们却看到在广大的城市化程度还不高的城镇和农村地区各种规避法律的事件频频发生,调节人们生活的不是国家制定法,而是长久以来形成的习惯法和当地的风俗习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所呈现出来的这种现象主要原因是什么?()
解析:题目反映了我国的制定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同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法律认识和生活中的法律传统间的差异,在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过程中,通常的一个基本模式就是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这就极容易导致人们法律制度同人们的法律观念之间出现断裂,有时甚至是冲突。A错误,当今我国法治现代化是一种主动推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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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关于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宗教可以推动立法,《圣经》、《古兰经》、《摩奴法典》等宗教经典,分别对西方两大法系、伊斯兰法、古印度法产生了根本性影响
法律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
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解析:宗教与法律的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宗教对法产生影响,宗教不仅可以推动立法,而且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另一方面,法对宗教的影响,近现代社会法律一般都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法对宗教自由给予保护,同时也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
[多选题]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关于无因管理所生之债的法律适用,国际上有不同的主张,我国法律规定:
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协议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故C、D项应选。
[多选题]以下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的是:
王小青是名16周岁的中学生,王小青委托姑姑王某代理自己买卖股票,王小青的行为是不是无效行为
赵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中约定赵某旅游中发生事故,旅游公司概不负责,合同是否有效
解析:A选项中王小青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小青的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购销走私化妆品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但是合同有效,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丁公司无权处分设备,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丁公司的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既不是有效行为,也不是无效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
[多选题]在不动产多重买卖、多重租赁和动产多重买卖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甲的一头耕牛分别卖给了乙、丙、丁,乙签订合同在先,丙占有了耕牛,丁已付款,则应支持丙对耕牛的所有权
甲的一套房屋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的合同签订在先,丙占有了该套房屋,丁办理了过户登记,则应支持丁的所有权
解析:本题A选项属于特殊动产买卖,依照特殊动产买卖规则,应支持占有人的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本题B选项属于一般动产买卖,依据一般动产买卖规则,应支持占有人的所有权,故B选项正确。本题C选项属于房屋租赁,依据房屋租赁规则,应支持占有承租人的承租权,故C选项错误。本题D选项属于房屋所有权买卖,依据房屋所有权买卖规则,以登记过户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故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
[多选题]以下关于承揽合同解除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承揽工作需定作人协助,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得直接解除合同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得直接解除合同
定作人得随时解除合同,且即使因此对承揽人造成损失亦无须负责
解析:本题涉及承揽合同中解除权问题。依《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故A选项表述正确。依《合同法》第259条的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故B选项表述不正确。依《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C选项表述不正确。依《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D选项表述不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多选题]营业地在我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英国的乙公司订购电脑2000台。合同规定,电脑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上海,2013年7月2日纽约港装货,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问题。货物于2013年7月2日装船,但是外包装有破损。乙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乙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上海港后,甲公司发现,电脑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脑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乙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乙公司负责,并建议甲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若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则保险公司应如何对待甲公司的索赔?()
若无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可以以货物属于因为包装不当导致损失为由拒绝赔偿
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因为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也须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后即取得对乙公司赔偿请求权
解析:1.考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的法律效力。如保险合同有约定,甲公司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向船公司索赔和向乙公司索赔。如保险合同无约定,甲公司可向船公司或乙公司索赔。但是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向甲公司赔偿后,就代位取得向船公司索赔的权利,甲公司并不能获得多倍赔偿。
2.考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规则。乙公司应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作为托运人,在交付的货物包装有问题的情况下,以保函换取了清洁提单,即对承运人承担了保证货物品质的责任。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没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适用,并且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缔约国,这两个条件使《公约》对该合同产生拘束力。根据《公约》第35条的规定,卖方有义务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包装方式对货物进行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视为与合同不符。
3.考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规则。船公司应承担责任。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该保函仅在船公司和托运人之间生效,船公司不得以保函对抗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
4.考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根据《海商法》第243条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货物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保险合同中无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依据《海商法》第243条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向甲公司赔偿,并代位取得向船公司索赔的权利。
[多选题]中国古代社会一些启蒙作品多涉及到当世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制度,这在下列的哪些表述中有所体现?
《幼学琼林》:"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
《弟子规》:"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
《增广贤文》:"礼义生于富足、盗出于贫穷"
《女儿经》:"遵三从,行四德,习礼义,看古人,多贤德,为法则"
解析:选项A中"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是指人们只有看到不公平的现象时才会挺身而出,有道德的人以不进行诉讼为贵,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思想。选项A当选。选项B中"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是指把钱财看轻了,相互之间的怨恨又如何产生呢?说话互相忍让了,愤恨也就自然消除了。这是典型的"以和为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止争"观点,是"无讼"法律思想的重要体现,在中国的传统文化思想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古代官员在审判中一般也会根据当时的主流文化观点进行审判,因此选项B的说法也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传统,当选。在西周时期,就有出礼入刑的制度。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具有法律的作用。盗在战国时期就是一种罪名,《法经》中将《盗法》列为法典之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礼义生于富足、盗出于贫穷"解释的是古代人们认为的守法的条件和违法的来源,即当人们感到富足了就会遵守法律,而当人们贫穷的时候就会滋生各种盗贼犯罪,体现的也是当时人们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制度,选项C正确,当选。古代的妇女要遵循三从四德的规定,"三从四德"是为适应父权制家庭稳定、维护父权一夫权家庭(族)利益需要,根据"内外有别"、"男尊女卑"的原则,由儒家礼教对妇女的一生在道德、行为、修养中进行的规范要求。三从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妇女不顺父母的,属于七出的其中之一,即妇女不顺从父母的话,夫家可以休弃之。可见对这些道德法则的遵守也是对法律的遵守,这正体现了古代法律中的"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选项D正确,当选。
[单选题]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有效
解析:本题中,因《合作协议一》系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而非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故张某、方某签订《合作协议二》,对《合作协议一》进行废止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这一无权处分行为由于缺少处分权而效力待定,是否能发生废止《合作协议一》的效力需要等待甲公司是否同意或者无权处分权人张某、方某取得处分权。同时,处分权的欠缺并不影响张某、方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二》的债权合同的效力,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据此,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选项D中,张某、方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中明确约定《合作协议一》被自动作废,而非以《合作协议二》代替《合作协议一》,而且因两份合同签订的主体不一致,也无法发生替代的效果。据此,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