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由于保证人丙公司破产所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的补充责任应该按照实际分配数额确定 保证债务未到期,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题目: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万元,贷款于8月5日到期,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但是丙公司由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于1月20日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有()。

解析:(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2)选项B: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当按照破产债权数额而不是实际分配额确定,否则会不适当地扩大其责任范围,使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变成连带责任;(3)选项C: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起()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C、25

  •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 [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家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

  •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出卖人取回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只要货物尚在运途中,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法律效力;即使管理人其后收到货物,也仅处于保管人的地位。

  • [多选题]对于下列事项的表决,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解决方法正确的有()
  • A、对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事项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C、债权人对于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 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的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应进行二次表决,如果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才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于人民法院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 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解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单选题]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 解析:(1)选项AB: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选项D:在债权人或债务人等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时,人民法院即发现破产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先受理破产案件,在对此情况审查确认后作出破产宣告,同时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 [单选题]假设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是()。
  • 该企业于2013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 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撤销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特定情况的,管理人有权行使撤销权。选项C属于放弃债权,且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1年内,因此是可以由管理人撤销的。

  • [单选题]耦耕所强调的是()。
  • 团体协作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题库 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题库 法律基本原理题库 经济法综合练习题库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题库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题库 第八章证券法律制度题库 财务成本管理题库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题库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题库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