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

题目: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解析:《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同时,《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据此,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非公司股东投资协议所能替代,故A项错误。《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后,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故张某和潘某可以将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约定为50元人民币,B项正确。关于公司名称,《公司法》并无特别要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0条第3款规定:"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本题中,张某与潘某拟设立的有限公司为私营企业,可以使用作为投资人之一的张某的姓名作为公司名称。同时,使用张某的姓名也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情形,故而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C项正确。《公司法》对公司住所并无特别要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要求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供公司住所证明,第24条又特别说明:"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只要公司对潘某的住所享有使用权,就可以将潘某的住所作为公司住所,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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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器设备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企业

    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合同有效,乙企业有权请求甲企业办理厂房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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