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
题目:西周时期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五听"中的"气听"指:()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这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载: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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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的行为人成立立功或者重大立功?()
王某因涉嫌贪污罪被逮捕,关押期间揭发了吴某犯有受贿罪,经查证属实
李某和丁某共同拐卖妇女、儿童,李某被抓获后交代出丁某藏匿在其远房亲戚家,并协助公安机关将丁某抓获
赵某在押期间及时阻止了同监犯人钱某和武某的越狱行为
解析:参见《刑法》第6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
[多选题]公务员在离职后有哪些从业限制?()
公务员陈某,原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公务员张某,非系领导成员,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本题考查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限制。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对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单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这种权力的惯性和影响力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渗透性,即便在公务员本人离开机关后的一段时间内仍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因此,必须对公务员离职后一段时间的从业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根据《公务员法》第102条的规定,BC项的表述正确,所以应选。
[单选题]对下列法院的处理结果当事人不可以提起上诉的是:()
丙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可以上诉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与驳回起诉三类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因此C项正确,ABD项不正确。
[单选题]关于盗窃罪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
解析:三种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其中,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是两种独立的行为类型。所以,A项说法错误。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扒窃的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亦即他人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如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口袋内、提包内的财物,在火车、飞机上窃取他人置于行李架、座位下的财物的,均属于扒窃。因此,扒窃的对象不限于他人身体衣服内的财物。B项说法不准确。成立盗窃罪与成立盗窃罪既遂是两个问题:成立盗窃罪并不意味着成立盗窃罪既遂。《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只是成立盗窃罪的行为类型。而盗窃罪的既遂,要求行为人窃取到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如果行为人窃取到的财物极为低廉,不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这是因为,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只有当行为对法益的侵害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违法性。因此,刑法保护的财产应是价值相对较大的财产。同样,作为既遂标准的财产损失应当是比较严重的财产损失。扒窃时,无论窃取数额大小,都成立盗窃罪,但是窃得一张白纸,由于价值极为低廉,成立盗窃罪未遂。C项说法错误。入户盗窃会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可能对住宅内的人构成威胁,因此,入户盗窃时,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次数方面的限定,即可成立盗窃罪。D项说法正确。
[多选题]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他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解析: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与正犯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时,一般根据事实认识错误的原理和部分犯罪共同说来解决。C项中,丙主观上以为钱某会实施故意杀人罪,并提供帮助,实际上钱某只实施了故意伤害罪。二人在他们认识的事实相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由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能够包容评价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因为一方面丙主观上有帮助杀人的故意,就可以评价为具有帮助伤害的故意,另一方面丙提供凶器在客观上也起到了帮助伤害的作用。由于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既遂,丙便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既遂。因此,丙对伤害结果要承担帮助犯既遂的责任。C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