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西汉宣帝
题目:主张"王、霸道杂之"并诏令确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皇帝是:()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西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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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
解析:本题考查治安调解。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处理,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各种民事权益争执;(2)必须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丝范围;(3)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4)必须是当事人各方有自愿接受调解的意愿;(5)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ABD项的表述均正确,应选。而C项将"双方意愿"表述为"一方意愿",所以错误。
[单选题]在甲地至乙地的火车上,乘警田某发现乘客张某在玩赌博游戏,遂走过去将张某的赌博工具没收。张某不肯,向田某撞去。田某后退一步,拔出手枪,对准张某的小腿射击,后张某住院1个月,花去医疗费数千元。张某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田某追偿赔偿费用
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案中,田某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张某身体伤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赔偿,然后可以依法向田某追偿。所以,C项的说法正确。其他选项和法律规定不符。
[多选题]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具有恒定性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既可以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问题,也可以审理其事实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不能替代行政权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在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中,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多选题]甲委托其在外地的好友乙代购药材,并汇去2万元钱。因一时无货,乙便以甲的名义将钱暂存银行。乙的好友丙因生产经营急需用钱.去找乙,乙便拿出甲的存折给丙,由丙的好友丁担保。乙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甲。后丙因生产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甲诉至法院。本案中哪些法律关系有效?()
甲与乙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甲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
乙与丙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
丁与乙、丙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
解析:本题涉及对法律关系的理解问题。甲委托其在外地的好友乙代购药材,其与乙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明显成立。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钱存入银行,银行与存钱人之间的合同形式为存折,存折上的名义为甲,故甲为合同当事人,甲与银行之间的储蓄法律关系成立。乙将钱借给丙,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银行是认存折不认人,谁拥有存折并知其密码,银行就将存折上的钱交付给谁。丙从乙手中取得存折,其完全有理由认为乙对该存折享有处分权,故乙与丙之间的借款关系应为有效。因乙与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丁为其进行担保,故该担保合同有效。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多选题]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按照约定请张某吃饭,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王某和张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解析: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即王某没有赋予张某强制自己请吃饭的权利,也没有为自己设定一定请张某吃饭的义务,因此王某和张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王某没有义务一定请张某吃饭,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王某没有与张某形成合同关系的意思,王某当然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C选项不正确。王某并没有为避免张某受损失的意思,也不是管理张某事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B选项不正确。本题中的请人吃饭是典型的情谊行为,所以D选项正确。
[多选题]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
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
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
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
解析: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可以被宣告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法律并未禁止被数罪并罚者被宣告缓刑,如数罪并罚后仍符合缓刑条件的,仍有可能适用缓刑。选项A正确。根据本条,可以被宣告缓刑的对象不包括被判处管制的人。这是因为管制是不关押的,因此不需要被宣告缓刑。选项B正确。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罚。所以,如果丙被减轻处罚,其是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那么他就有可能被适用缓刑。选项C正确。有些考生认为法定最低刑是5年有期徒刑的不得适用缓刑。这是审题不仔细。题目说"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那么丙是有可能被减轻处罚的,他就可以被适用缓刑了。《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丁犯第一个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丁不构成累犯。所以,丁仍有可能适用缓刑。选项D正确。
[单选题]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请回答第(1)~(2)题。
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不到庭情形,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赵四父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38条第1款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知,赵四的父母作为已死亡被害人赵四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赵四的父母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又根据上题的分析,李二父母、王三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根据《刑诉解释》第158条的相关规定:(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2)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所以,选项C、D中"应当"的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选项B。
[多选题]关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构成单方允诺
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了单方允诺。所谓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本题中,丁公司作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向乙公司通出具的《承诺函》,内容是为自己设定负担,向乙公司承担返还4000万元的义务,从而使乙公司取得了4000万元的返还请求权,符合单方允诺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构成了单方允诺。据此,选项A正确。其次,选项B考查了保证。根据《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知,本题中,丁公司向乙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内容是自己代替甲公司向其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而不是作为保证人担保甲公司向乙公司履行债务,据此,选项B错误。最后,选项C、D考查了债务承担,所谓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或通过其他法律行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①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②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债务承担应当满足以下要件:①须存在有效的债务。②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③免责债务承担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并存的债务承担,可以通过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允诺的形式设立。④免责的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丁公司如直接代替甲公司向乙公司偿还4000万元之债,因其偿还能力将直接影响债权人乙公司债权的实现,故只有取得乙公司同意才能发生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而乙公司在收到丁公司的《承诺函》后,并未表示同意,故丁公司的《承诺函》不能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只能发生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