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离开宪政则宪法将成为一纸空文
题目: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下列关于宪法与宪政之间关系的表述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解析: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与宪法存在密切的关系。题中各项均是体现二者关系的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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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国加入《南极条约》前,曾对南极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乙国在成为《南极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丙国加入《南极条约》后,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依《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甲国加入条约不意味着其放弃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甲国加入条约并不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A对。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也不构成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B错。乙国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C错。依《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不受损害或影响;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在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AD对。
[多选题]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订立了进口一批机器的合同,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由韩国某航运公司所属的"明浩"号运输。运输途中由于"明浩"号的过失在公海与一巴拿马籍货轮相碰,导致甲公司的机器受损。关于本案,依《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甲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韩国某航运公司对因碰撞导致的巴拿马籍船舶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但对本船承运的机器免责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海牙规则。A错,因为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所以不能向航运公司提出索赔。B正确,航运公司对航行过失是免责的,而一切险对此类风险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甲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不正确,乙公司是托运人,本题货损与托运人没有关系。D正确,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本船承运的货物是免责的,但与对方船舶不是合同关系而是侵权关系,因此,韩国公司对对方船舶因碰撞引起的损失不能免责。
[多选题]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1)~(5)题。
开发期间,由于政府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甲公司因其已开发项目滞销而陷于财务困境,致玫园公司经营陷于停顿,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下列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的是:
该合同为乙公司前任经理所签订,现该经理已被撤换
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根据《合作协议》,乙公司仅享有玫园公司40%的股份,现在因该地段新建地铁导致地价上涨,乙公司所占股份偏低,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无权参与房地产开发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当合同具备上述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当事人就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否则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对于本题中A选项,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乙公司的经理代表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由乙公司履行,即使经理被撤换,其之前的代表公司的经营活动仍然是公司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再者,乙公司的经理撤换属于公司内部行为,对其经理代表公司实施外部行为的效力无任何影响。即使合同无效,也不会因为经理的撤换而无效,只能是因为违反《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经理的撤换与合同无效无关,A选项当选。对于B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B选项中仅说明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未说明在起诉前是否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因此,如果在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就不能仅仅因为在合同签订时未办理批准手续而认定合同无效。该选项的说法对于法条的理解过于片面,有以偏概全之嫌。对于C选项,乙公司主张因该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而应该无效,这并不属于前述所列的法定无效的情节,但部分考生仍认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是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法定情形,因此应当无效。事实上,作为企业法人的乙公司,应当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承担市场风险,即使因该地块升值而导致乙公司受损失,也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因此正常的经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不应被定义为国有资产流失,所以这并不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C选项也不能成立,当选。对于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超越其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因此无效。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本题中,甲公司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所以合同有效。D选项也不成立,当选。
[多选题]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请回答第(1)~(3)题。
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
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解析:首先,根据《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可知,在留置权人与债务人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如留置权标的非不易保管的动产,则留置权人需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而本题中,康成公司仅给王某7日的债务履行期,故康成公司不能依法行使留置权,选项A是错误的。其次,根据《物权法》第240条的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可知,选项B中,当电脑被李某偷走后,康成公司丧失对电脑的占有,留置权消灭。据此,选项B是正确的。再次,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可知,选项C中,康成公司作为留置权人,为电脑的有权占有人,在李某将电脑偷走时,康成公司可依据占有人返还请求权请求李某返还电脑,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最后,选项D考查了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可知,本题中,王某将电脑交给康成公司维修,因此承揽合同当事人是王某和康城电脑,在王某不支付维修费时,康成公司应请求定作人王某支付电脑维修费,而不能请求李某支付。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
[多选题]针对哪些行政行为涉及的民事争议的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行政征收
行政登记
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1条。
[多选题] 2013年8月12日中午,赵某所有的农用车在由驾驶人刘某驾驶过程中,在某路段发生二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农用车及该车行驶证扣留。2013年12月22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车进行检测。并于2013年12月31日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责任认定作出后受害方亲友及农用车驾驶人刘某均不服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2014年2月18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了对原告车辆及该车驾驶员的责任认定。在责任认定期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处理死者安葬事宜垫付了丧葬费60000元。2014年2月25日县交警队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当日调解终结。
赵某于2014年4月7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县公安局交警支队立即解除对农用车及该车行驶证的扣留,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2800元(该农用车每天收入350元)。另查明,被告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后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解除对该车辆的扣留决定。4月17日原告将被扣留的车辆与行驶证领出。
问题:
1.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农用车及该车行驶证扣留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2.县公安局在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后,继续扣留当事人的车辆和行驶证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县交警支队能否成为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采用何种形式审理此案?
5.在举证责任方面,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哪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6.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