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 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 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
题目:王某创作歌曲《唱来唱去》,张某经王某许可后演唱该歌曲并由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下列哪些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9)项,著作权人王某对该歌曲享有表演权,该表演权既包括现场表演权,也包括机械表演权。甲航空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将该歌曲在飞机上播放虽未单独向乘客收取费用,但其属于为经营行为服务的行为,侵犯了王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故A选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第1款,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对该录音制品享有出租权,乙公司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录音制品进行出租侵犯了花园公司的出租权,故B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为个人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属于侵权行为,故C选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丁学生未经许可将受版权保护的歌曲在网络上传播侵犯了著作权人王某的网络传播权,同时还侵犯了录音制品制作者花园公司的网络传播权,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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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关于《宪法》的修正正确的说法有哪些?
1993年修正案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
1999年修正案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004年修正案将"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2004年修正案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解析:《宪法修正案》(1993)第5条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所以A正确。《宪法修正案》(1999)第17条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所以B正确。《宪法修正案》(2004)第26条将"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C正确。《宪法修正案》(2004)第18条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所以D正确。
[多选题]李大伟是M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其妻张霞为S公司的总经理,其子李小武为L公司的董事长。2009年9月,L公司向M银行的下属分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其间,李大伟对分行负责人谢二宝施加压力,令其按低于同类贷款的优惠利息发放此笔贷款。L公司提供了由保证人陈富提供的一张面额为2000万元的个人储蓄存单作为贷款质押。贷款到期后,L公司无力偿还,双方发生纠纷。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请回答第(1)~(3)题。
关于李大伟在此项贷款交易中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李大伟强令下属机构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法》禁止的行为
该贷款合同有效,李大伟应当承担因不正当优惠条件给银行造成的包括利息差额在内的损失
分行负责人谢二宝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据此,A选项正确,当选。同时根据上题的分析,该贷款合同有效,因此B项错误。《商业银行法》第88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李大伟应当承担因不正当优惠条件给银行造成的包括利息差额在内的损失,谢二宝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C项和D项均正确,当选。
[单选题]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凡是涉外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体现了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
解析: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享有的审判权以及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主要有以下原则: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尊重当事人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等。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是指凡是涉外民事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诉讼即可依据实际联系而取得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对涉外的合同纠纷案件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便体现了这一原则。因此,选项A正确,体现了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应选。尊重当事人原则,是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在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对管辖的协议选择。《民事诉讼法》第34条对协议管辖作出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可知,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协议管辖范围仪限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于人身关系等案件不适用协议管辖。选项B可以约定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的表述错误,故不应选。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指在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时,应当注重对国家主权的维护。《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规定,我国法院对以上涉外民事案件有专属管辖权,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但专属管辖的范围为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所提起的诉讼,而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同纠纷。故选项C表述错误,不应选。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即确定诉讼的管辖时,应当注重对当事人诉讼便利的考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的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此规定,重大的涉外案件的审理,由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管辖,其管辖级别高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主要体现对重大涉外案件管辖法院的级别限制,而非有利于当事人诉讼的便利。因此选项D不能体现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不应选。
[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解析: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它的性质是自然债权,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它所对应的债务也是自然债务。传统上,债权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在效力上分别体现为债的请求力、保有力和强制执行力。作为法律规定的债务具有上述权能与效力,是一种完全之债,而自然债务系因其欠缺债的部分权能和效力,故有学者称自然债务为不完全债务,并将自然债务定义为"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此,就自然债务方面而论,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只是这10万元债务甲公司不能请求法院保护而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乙公司书面答复的效力在于其同意履行3万元的意思表示使对方的债权具有了法律强制力,甲公司的债权在3万元范围内恢复了强制执行力。因此仅从强制执行力方面论,本题A项表述正确。由于乙公司仅放弃了10万元中3万元的时效利益,因此D项表述错误。C项的问题在于,乙公司的书面回函中"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的表述在法律上对甲公司是无效的。因为作为自然债务,它仍然还是债务,债务既然存在,就有义务偿还。自然债权这个债权,只是在权能上缺乏了一项,而不是债权整体上不存在了。既然债权仍然存在,那么其所对应的义务当然也存在,并没有完全丧失,只是权利人不能请求强制执行这个债务而已。因此,C项表述错误。至于B项,乙公司的书面答复并非为了与甲公司订立合同,而要约是欲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乙公司的书面答复因不具有缔约意图而不构成要约,因此B项错误。
[多选题]下列哪些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甲在抢劫过程中,遇到被害人张某的反抗,甲将张某杀死后取走其现金3万元
丙拦路行抢,首先将受害人李某杀死,然后取走其携带的财物,价值800元
解析:抢劫罪侵犯了双重客体,A、C项是抢劫罪的应有内容。B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D项丁第一个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后又另外产生犯罪故意,将被抢劫者杀死,又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多选题]卫翔常年罹患精神分裂症,已经被当地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妻子纪兰无法忍受丈夫的精神状况遂提出离婚。卫翔的父母为其聘请了律师王某。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律师王某可以作为卫翔的全权诉讼代理人
卫翔的父母才应该代表卫翔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席诉讼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本案的卫翔正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因为实际上,不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A错误。B项,在有了法定代理人的基础上当然还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他们的地位和职责是不同的。c的错误是很明显的,卫翔的妻子纪兰既然是本案原告,当然不可能再作为本案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否则就毫无对抗可言了,这时卫翔的父母才是作为卫翔法定代理人的最佳人选,因此D正确。
[多选题]甲是西班牙公民,1998年甲在西班牙某法院向中国公民乙提起侵权之诉,2001年底西班牙法院作出终局判决。2002年西班牙法院依据我国和西班牙缔结的《中国和西班牙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承认与执行该判决时:
我国法院采取执行令的方式交付执行
如果2001年乙在国内法院就相同争议已经提起诉讼,则我国法院对该判决不予承认与执行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我国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既不对其作实质性审查,也不需要当事人就原判决的执行重新提出一个诉讼,只要根据法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并认定符合执行要求的,即可作出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交付执行;如果我国法院在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或请求进行审查之后,发现具有我国有关法律或条约中规定的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则可裁定(而非判决)驳回申请,因此C项正确,A、B项错误。此外根据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的规定,外国法院裁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须具备以下条件:(1)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判决作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3)外国法院具有管辖权;(4)诉讼程序公正、合法;(5)不存在诉讼竞合;(6)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本题D选项是"诉讼竞合"的情形,故对该判决不予承认与执行,是正确选项。
[单选题]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甲拟将在合伙企业的份额出质以获得戊的借款。乙、丙表示同意,丁表示反对。甲对戊谎称其他三人均同意,将份额出质给戊,甲借款到期无力对戊还本付息,戊要求行使自己的质权,乙、丙、丁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质押行为无效
解析:考查合伙份额质押的限制。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合伙人质押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多选题]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解析:《刑诉解释》第412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可以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7)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