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题目: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按份共有,对共有物的管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而非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故选项A错误。根据《物权法》第96条,出租共有物比处分共有物的行为更轻,故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可以将共有物出租。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各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故选项B正确。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处分和法律上处分。前者如改变物的形状、毁坏;后者如将物转让(出卖、互易、赠与)他人,广义上对共有物的法律上处分还包括在物上为他人设定租赁使用权等债权或者他物权。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C错误。出租并非改良行为,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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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唐律》和《明律》对谋杀都有明确规定,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唐律》中谋杀不是必要共犯,单独一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
《明律》继承了唐律的做法,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
解析:从《唐律疏议》中我们可以看到,谋杀首先被定义为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但在《唐律》中谋杀的涵义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即谋杀不再是必要共犯,单独一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因此,在唐代及以后的历代法典中,"谋杀人"条依然对谋杀看作是一种必要共犯,所以,为了对各行为人准确量刑,就有必要对共同谋杀行为人中共同犯罪人进行认定。明律继承了唐律的做法,在《大明律·名例律》中这样解释"谋":"称‘谋'者,二人以上。"可见,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同时,明律也承认一个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而且明律中对一个人进行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也基本相同。
[单选题]关于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因此选项A中的10日,还应包括节假日,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9条和第57条规定,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条和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对变更复议决定并无限制。行政复议既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正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之处。故,选项D的说法错误。
[单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发起人的股份为1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为1000万元,公司欲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公司的杰出职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50万元
解析:《公司法》第142条第3款规定:"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根据该款规定,公司为了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以A选项正确。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不是必须从公益金中支出,所以B选项不正确。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为奖励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所以D选项不正确。
[单选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侵占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证据不充分,则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什么决定?()
不起诉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中侵占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B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