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题目: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此可见,A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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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解析:甲有得利(债权多1万),银行有损失(债务多1万),得利、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但没有合法根据,产生不当得利之债,D项当选。《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务人还款仍然是清偿债务,债权人受领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A项不选。关于利息部分,《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可能就是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所以此情况下实际借款的期间不影响利息支付的数额,乙可依约定取得全部利息,所以利息部分不构成不当得利。关于本金部分,还款是债务清偿,债权人受领有合法根据,也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不当选。赌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偿还赌债属于"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故不构成不当得利,C不选。
[单选题]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解析: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等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属于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并未规定在诈骗罪的条文中,但却属于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淫秽物品"、"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国家工作人员"等均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故ABC正确,D错误。应选D。
[多选题]吴小英(女,18岁)看到父亲替哥哥吴小林(22岁,有精神病,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买来做媳妇的赵君两次逃跑、就教唆哥哥吴小林强奸了赵君。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只有吴小英构成了强奸罪
吴小林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案中吴小林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吴小英了解这一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进行犯罪,就不是教唆犯,而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的间接正犯。
[单选题]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各省联合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所以选项AB符合法律规定,选项C做法错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所以选项D符合法律规定。
[多选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县工商局认定某企业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处10万元罚款。该企业不服,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如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该企业向法院起诉,起诉期限为15日
对罚款决定,该企业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题干中作出行政处罚的是工商局,不属于五种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之一,故复议机关为县工商局的上一级工商局或者县政府,A项表述为应当是上一级工商局,不符合法律规定,故A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2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其关于"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的规定,与之后生效的《行政复议法》第9条中规定的60日复议期限矛盾,申请复议期间应该为60日,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企业对于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的起诉期限为15日,故C项正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二是不经过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罚款决定,该企业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故D选项正确。
[多选题]乌日,男,蒙古族,56岁,原任内蒙古自治区某研究所所长。2005年,乌日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掌握的国家秘密文件非法倒卖给境外组织,情节较轻。
侦查过程中,乌日以自己不会说汉语为由,拒绝了律师的辩护,同时也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侦查机关有义务为乌日请一位汉语翻译,以保障侦查的进行
乌日不能拒绝律师的辩护,从而放弃行使辩护权
解析:1.本题考查国家安全机关职权。要正确解答本题,首先需要考生运用刑法学知识判断出该案中的乌日涉嫌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这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类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故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时,也应当行使这些职权。因此,A、B两项错误。根据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可判断出C项正确。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相关规定,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故D项正确。
2.本题考查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由此可知,由于本案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故本案应适用蒙古族语言文字,而无须为乌日聘请汉语翻译。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等基本原则可知,辩护权是乌日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由其行使,其当然也可以选择放弃(注意:此处还需要结合强制辩护的有关知识进行考虑).而其权利的放弃,并不必然导致其可以不承担诉讼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所以,答案为A、B。
3.本题考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及《刑诉解释》第241条第9项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单选题]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遗失物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知,拾得人并不能因拾得后占有遗失物而取得其所有权。选项A是错误的。其次,选项B、C、D考查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这项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是恢复占有物的原有状态。如果占有物已经遭到毁损时,可请求损害赔偿。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可知,占有返还请求权具有如下行使要件:(1)请求权人应为占有人,非占有人即使对占有物享有合法的权源,也不能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2)须有占有物被侵夺。侵夺,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3)相对人应为侵夺人。(4)占有物仍然存在并可返还。具体到本题,选项B中,因占有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应为侵夺人,王某系小羊的所有权人而非侵夺人,故张某无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C中,因李某已不再占有小羊,占有物没有返还的可能,故张某无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选项C是错误的。选项D中,李某非基于占有人张某的意思而排除了其对小羊的实际控制,故构成了对张某占有的侵犯,选项D是正确的。
[多选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赵某,在侦查一起间谍罪时,抓获犯罪嫌疑人陆某、齐某、周某,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赵某为了得到口供,故意挑起他们之间的矛盾,使其产生不信任,并任由齐某殴打陆某,使其重伤,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陆某的重伤是由齐某造成的,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赵某虽然是在执行公务,但他滥用职权故意挑起矛盾,程序不合法,因此应由其自己承担赔偿
赵某与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本题属于第4种情形中"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项。
[多选题]论述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