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如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对戊公司、己公司有效

题目: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

解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代物清偿关系。代物清偿协议为实践合同,除达成协议外,还需要完成履行行为,该协议才能生效。否则,仅达成协议,而未完成履行行为,则为债的变更,而非代物清偿。在《协议一》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仅仅达成了以甲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甲欠乙2000万元债务的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所以,甲、乙的代物清偿协议尚未生效。甲欠乙的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故A正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达成移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后,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甲仍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未受限制,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故B错误。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故C错误。代为清偿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而在《协议一》中,甲、乙的约定属于代物清偿,而非债务人甲之外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故D错误。 2.《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张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所以AD正确。本案中甲公司将其对丁公司的债务全部转由丙公司来承担,所以甲公司已经不再是丁公司的债务人,所以C错误。《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案中甲将对丁的债务转让给丙承担,未经担保的第三人李某书面同意,李某对已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B错误。 3.《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A正确,B错误。《担保法解释》第34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CD表述错误。 4.《公司法规定(三)》第13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正确,AC错误。因乙公司并非丙公司的发起人,故乙公司无须为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错误。 5.甲、乙虽达成代物清偿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故甲、乙代物清偿协议未生效,甲对乙仍负有支付2000万元的金钱债务,A项的抗辩不能成立。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仅能排除协议当事人甲、乙的起诉行为,不能排除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丁以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B项的抗辩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C项中的抗辩不能成立。《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尽管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为30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为2000万元,丁公司对甲公司行使代位权主张3000万元的数额,对于超过的1000万元,甲公司可提出有效的抗辩,但是总体而言,甲公司以数额为事由是不能抗辩丁公司行使代位权的,故D选项中的抗辩不成立。 6.《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戊公司与己公司约定,由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所有债务,须经甲公司的债权人同意才能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发生效力,A错误,B正确。戊公司与己公司关于由戊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协议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不能对甲公司债权人发生效力。但是在戊公司与己公司之间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D正确。戊公司虽然低价将对甲公司的60%股权转让给己公司,若非出于抽逃资金、恶意损害甲公司债权人的目的,就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错误。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清代,两个人在京城街上发生口角,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打伤,按律应处以杖刑,请问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是:
  • 刑部

  • 解析: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体系而改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是清代的主审机关,其职权主要有:(1)审理中央百官犯罪;(2)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3)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4)处理地方上诉案件与秋审事宜;(5)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按此职权,A是正确的。与其区别的是唐代的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 [多选题]甲为了杀害乙,购买一把匕首,在家反复打磨,使匕首锋利无比。后觉得刀杀把握不大,决定改为毒杀,又购买了若干种剧毒农药。后来觉得不够稳妥,改用爆炸方法,为此从外地私下购买了10公斤烈性炸药、数十支雷管,乘长途客车带回家中。最后决定选用枪杀方法,为此偷来1支手枪,将乙杀死在车中。然后将乙的汽车开走,卖给丙。丙向甲索要汽车证照等手续,甲伪造了1套给丙。
  • 对甲如何定罪处罚?

  • 故意杀人罪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盗窃枪支罪

    盗窃罪

  • 解析:1."犯罪行为"的个数首先以自然意义的行为为基础,其次要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来确定。当一个自然的行为同时又是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时,属于一个"犯罪行为",既包含实行行为(构成要件行为)也包含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2."犯罪"的个数以"犯罪行为"为基础,通常一个犯罪行为(实行行为)成立一个犯罪,但是有时也不一定:①非实行行为(非该当构成要件行为)如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通常被实行行为吸收,不独立成罪。本题中甲为杀人而进行的磨刀、买农药的杀人准备行为,当甲着手杀乙后,即被其杀人行为吸收,不独立认定为一个"犯罪"。②事后不可罚行为通常不独立评价,也不独立成罪,如甲盗窃汽车后又销赃的,该销赃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实行行为,但被包含在盗窃罪中,属于盗窃罪之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单独成立一罪。 3.犯罪的个数,是处罚(犯罪)个数的基础,通常一罪一罚、数罪并罚。但有时数罪未必要并罚:①当刑法把数个犯罪行为或数个犯罪规定为一罪(一个犯罪构成)时,按照构成要件确定犯罪个数的标准只认为是一罪,不并罚,如绑架又杀害人质的。②想象竞合表面触犯数罪但不并罚。③我国习惯对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包含连续犯)习惯上不实行数罪并罚。④牵连犯、吸收犯即使是不同种数罪,理论、司法从合理性考虑一般也不主张数罪并罚。

  • [多选题]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

    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 解析:《高检规则》第45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本题中,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郑某和张某涉嫌受贿罪,秦某涉嫌行贿罪,属于可以与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并起诉和审理的罪行,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所以,选项B、C正确。《高检规则》第459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本案不符合撤回起诉的情形,所以不应该撤回起诉。又根据《高检规则》第459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可知,如果检察院撤回起诉了,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次起诉,本题中,对于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如果撤回起诉,在没有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则不得再行起诉。另外,郑某、张某和秦某涉嫌的是三个罪名,即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行贿罪,而非两个罪名。综上,选项D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43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时的正确做法是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是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这背后的原理是人民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对于没有起诉的罪行,法院不得审理,不得作出判决。所以,选项A错误。

  • [单选题]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都是构成法律的重要成分,由于两者在司法适用中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区分两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列选项中,关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优先于法律规则的司法适用

  • 解析:考查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区别。在法律适用上,法律规则优先于法律原则。

  • 必典考试
    推荐下载科目: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