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材料:2011年元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会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时指出:"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大学问,是政治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理论工作者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才智。"周永康要求,"密切关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更多理论上的真知灼见,积极参与国家立法,主动服务执法司法实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成为通晓古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大家,不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问题:根据以上材料,可以从哪些方面理解中央领导同志对法学理论工作者提出的要求?请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谈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繁荣法学事业的要求。 答题要求: 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不少于400字。

解析:本题要求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繁荣法学事业的要求。答案不仅仅是回答概念性的知识,一定要回答有关领导在讲话中对法学理论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并联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讨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繁荣法学事业的要求。需要考生回答考生个人对这两者的理解及具体如何做的认识。考生回答时需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实例等进行全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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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阳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 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

    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

    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

  •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12条,A选项中张三虚构购货合同,将自己的50万元出资转出,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12条第(2)项的情形,所以A选项当选。B选项中李四利用关联交易及虚报价款的方式将自己的50万元出资转出,属于抽逃出资行为,所以B选项当选。D选项中三人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行为,所以D选项当选。C选项不当选的理由前已述及,此不赘述。

  • [多选题]关于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些是错误的?
  • 甲与商场乙的采购员丙商议,由丙以乙的名义按照过季前的市场价格购买甲手中已经过季的哈密瓜,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乙的追认后生效

    甲欲出售一批石雕,委托乙为代理人。丙欲购买一批石雕,同样委托乙为代理人。乙以甲的名义拟订了一份将石雕出售给丙的买卖合同,并以双方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书上签名。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甲或者丙追认后生效

    甲委托乙经纪行购买一辆市价约40万元的二手奥迪A6汽车,报酬5000元。乙经纪行以甲的名义与自己订立了以40万元出售自己现有的汽车的买卖合同。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有权请求甲支付价款40万元,但无权请求甲支付报酬5000元

  •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理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甲、丙间的买卖合同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故A项错误。 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代理,效力待定,须经被代理人甲和丙的双重追认才能生效。故B项错误。 乙以甲的名义与自己订立的抵销合同属于自己代理。原则上因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须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但在下列两种例外情形下,因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无须被代理人追认:(1)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2)专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C选项中,该自己代理的合同属于专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有效。故C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这是关于行纪人介入权的规定。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 [多选题]甲遗失其为乙保管的迪亚手表,为偿还乙,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和4000元现金。甲将美茄手表交乙,因美茄手表比迪亚手表便宜1000元,甲又从4000元中补偿乙1000元。乙不知甲盗窃情节。乙将美茄手表赠与丁,又用该1000元的一半支付某自来水公司水费,另一半购得某商场一件衬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丙可请求丁返还手表

    丙可请求甲返还4000元不当得利

  • 解析:首先,根据传统民法理论,盗窃物不适用民法中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无论盗窃物辗转为何人取得,权利人均可通过原物返还请求权予以追回。故选项A中,虽然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后交给乙,乙再转让给丁,丙仍然可向丁主张其所有权,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次,选项B、C、D考查了货币的特殊规定,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货币作为一种种类物,其具有占有与所有权一致的性质,即谁持有货币谁就享有货币的所有权。故本题中,丙的4000元虽与手表一样被甲所窃取,但由于货币的特殊性质,甲窃取货币后即取得了货币的所有权,丙无法通过原物返还请求权向甲主张;同理,在之后甲将1000元支付给乙、乙又用1000元支付给自来水公司和商场后,乙、自来水公司和商场各自取得了所持有货币的所有权,丙无权依据原物返还请求权要求自来水公司和商场返还。同时,甲也无权通过不当得利的债权请求权要求乙、自来水公司和商场返还。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可知,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为:(1)一方取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缺少合法根据。(4)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本题中,甲将1000元交给乙,是偿还乙手表的损失,因此乙取得利益具有合法根据,与丙损失1000元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丙无权通过不当得利要求乙返还。同理,自来水公司和商场取得500元是基于与乙之间的供用水合同以及买卖合同,故取得同样具有合法根据,与丙的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丙无权通过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自来水公司和商场返还。据此,选项B、C是错误的。但是,丙可要求甲返还4000元不当得利,因为甲窃取丙的4000元,并没有合法根据,丙的损失与甲的获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丙可向甲主张返还。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

  • [多选题]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

    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

  • 解析:从题目的表述来看,本题中的赠与构成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是附义务的赠与,应该表述为"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但员工不得离职"。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既然是附条件的赠与,由题意可见,这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员工离职,则所附解除条件生效,甲公司的给付义务也就解除了,因此C项正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D项错误。

  • [单选题]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举重明轻,意向书的效力更应如此,故选项A错误。意向书明确了当事人基本情况,对拟购商铺的面积、价款计算等做了较为清晰且适于操作的约定,故选项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甲公司未按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并将商铺销售一空,导致意向书中双方约定将来正式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选项C正确。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因商铺已经卖完,李某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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