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题目: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解析:本题中当事人偷录的录音带,在民诉中一般将其归类为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从民诉法理论上讲,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但是据《民诉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题中看不出来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节,故该录音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既然如此,当然可以作为质证的对象,C正确,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D正确。质证应当是由当事人来进行,所以A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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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被称为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时,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故A错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如果二人以上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故B错误。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其中片面的对向犯是指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对于片面的对向犯,立法者仅将其中一方的行为作为犯罪类型予以规定,说明立法者认为另一方的行为不可罚。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可运用共同犯罪理论将另一方认定为共犯进行处罚。故C错误。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目前刑法理论通说承认片面的帮助犯。因此D正确。应选D。

  • [多选题]乌日,男,蒙古族,56岁,原任内蒙古自治区某研究所所长。2005年,乌日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掌握的国家秘密文件非法倒卖给境外组织,情节较轻。
  • 侦查过程中,乌日以自己不会说汉语为由,拒绝了律师的辩护,同时也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侦查机关有义务为乌日请一位汉语翻译,以保障侦查的进行

    乌日不能拒绝律师的辩护,从而放弃行使辩护权

  • 解析:1.本题考查国家安全机关职权。要正确解答本题,首先需要考生运用刑法学知识判断出该案中的乌日涉嫌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这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类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故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时,也应当行使这些职权。因此,A、B两项错误。根据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可判断出C项正确。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相关规定,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故D项正确。 2.本题考查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由此可知,由于本案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故本案应适用蒙古族语言文字,而无须为乌日聘请汉语翻译。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等基本原则可知,辩护权是乌日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由其行使,其当然也可以选择放弃(注意:此处还需要结合强制辩护的有关知识进行考虑).而其权利的放弃,并不必然导致其可以不承担诉讼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所以,答案为A、B。 3.本题考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及《刑诉解释》第241条第9项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多选题]有关《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制度的说法,下列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些?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解析:《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可见,只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消费者才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考生应该留心《食品安全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同要求。所以选项A表述正确,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选项C表述正确。考生要注意民事赔偿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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