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县级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题目:自秦朝郡县制以来,县一级政权已经存在了数千年,县级政权的稳定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学术界也时常出现关于"县际竞争"、"县域经济"等研究。下列选项中,关于县级政权问题表述正确的是:()
解析:A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B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6)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C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7款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第8款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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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国军舰在公海发现一悬挂甲国船旗的商船,但当甲国军舰驶近该商船时,该商船已换挂乙国船旗。依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该商船被视为无国籍船舶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公海制度。依国际法相关规则,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A错,船舶不能是,双重国籍,违反"一船一旗"的规则。B错,该商船不属于方便旗的情况,方便旗指在开放登记的国家登记取得船旗的船舶与该国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C错,军舰可以在公海查验违反一船一旗规则的船舶。D正确,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可视同无国籍船舶。
[多选题]1945年9月,乙国在对甲国发动的侵略战争中战败,宣布无条件投降。1955年4月,甲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哪几项?()
乙国的无条件投降并不意味着战争状态的结束
自1955年4月起,甲、乙两国之间的关系恢复为正常的和平关系
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为两步: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停止敌对行动只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只有结束战争状态才意味着交战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状态。因此,乙国的无条件投降并不意味着战争状态的结束和交战问题的彻底解决,A正确。战争状态的结束通常包括缔结和平条约、联合声明以及单方面结束战争状态等几种方式,其中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指由战胜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C错。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交战国之间恢复为正常的和平关系:相应的战争法规则终止适用,在其国家关系中,恢复适用国际法中的平时法部分;恢复外交和领事关系;恢复经济贸易通商活动;因战争中止实施的条约恢复效力;取消对原交战国家或国民的财产和其他权利的限制等。B正确。D中的法律后果应是战争状态结束的法律后果,而并非停止敌对行动的法律后果。
[多选题]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此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判决:
(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
(2)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问题:
(1)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法院对本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为什么?
[单选题]华荣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经营期限将于2013年12月31日届满,公司遂在2013年12月1日召开股东会,表决通过关于延长经营期限到2030年的决议。会议中作为创始股东的甲、乙欲分配公司剩余的大笔财产后隐退,故坚决反对。但股东会最后还是通过了该决议。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
甲乙有权要求按照公司减少分配剩余财产的价值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解析:考查公司解散和股份回购请求权。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有本法第180条第1项情形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该表决的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故正确。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选项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错误。因为法律并未对回购股权的价格参照作出规定,而且若公司存续,甲乙仍为该公司的股东,剩余财产一词不当。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第74条第2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公司法》第74条第2款规定,"……九十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
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
解析:选项A:行贿人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时,行贿就已既遂了。甲后来由于忘记密码而没有取出钱来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故,选项A不属于犯罪未遂。选项B:甲虽然未到达现场,但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乙也是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的。所以,甲在共同犯罪中仍然发挥了作用,是犯罪既遂。故选项B不属于犯罪未遂。选项C:乙在盗窃汽车时并未使用甲提供的钥匙,因此甲的行为对盗窃汽车并未发挥作用。所以,甲是盗窃未遂,乙单独成立盗窃既遂。故,选项C属于犯罪未遂。选项D:"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说明甲、乙的共同犯罪已经结束,停留在未遂形态了。乙后来持刀杀死丙是乙的单独犯罪。所以,选项D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多选题]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甲公司与魏某成立附条件赠与
如魏某次年离职,甲公司无给付义务
解析: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所谓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也称附负担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的合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题中,甲公司年会抽奖中奖内容为资助中奖员工(魏某)子女次年教育费用,属于甲公司无偿给予中奖员工(魏某)财产,魏某表示接受时,甲公司与魏某之间即成立了赠与合同。在抽奖规则同时表明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可见,员工离职这一客观事实成就与否关系到了甲公司与魏某之间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魏某次年离职,则赠与合同失效,甲公司无给付义务;如果魏某次年未离职的,则赠与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应当按照赠与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甲公司与魏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应属附条件的赠与,而非附义务的赠与,员工不得离职并非是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负担的义务。据此,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是错误的。在赠与合同中存在三种撤销权,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考生应当重点关注。(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指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在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赠与人即使已实际交付赠与物仍有权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92条)。(3)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选项D考查的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如魏某次年未离职,甲公司应履行赠与义务。由于该赠与为资助魏某子女的教育费用,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故甲公司不能在给付前撤销资助,据此,选项D错误。
[多选题]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41条的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知,选项A中,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后,方某依据与丁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权占有房屋,方某属于有权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可知,他人如果有权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选项A中,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丁某虽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是由于方某基于合法的租赁关系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人,因此其无权要求方某返还房屋,选项A正确。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知,由于方某转租房屋未经过丁某的同意,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唐某与方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仅在方某和唐某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丁某不发生效力,唐某占有房屋对于丁某而言属于无合法依据的无权占有人,如前所述,根据《物权法》第34条和第39条的规定,丁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唐某返还房屋,选项BD错误,选项C正确。
[单选题]2010年3月1日,某航空公司不幸发生空难,甲与机上其他乘客均告下落不明。甲年幼丧母,在世亲属仅有父亲与妻子。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不久,便依据保险合同将保险金给付给了唯一受益人甲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甲父有权要求参与继承该保险金
解析:《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A选项正确。《民通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B选项正确。《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如下:(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C选项正确。《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保险金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本题中不存在此种情况,无适用《民通意见》第25条的余地。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