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小王: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张一:因练"法轮功",执迷不悟,被判劳教1年 方六:涉嫌重大走私案已被某公安机关逮捕
题目: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员享有选举权?()
解析:考查选举制度与公民选举权。我国《宪法》第34条。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具有暂时性
解析:考查行政强制的界定。
[单选题]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原告田园科技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家园智力开发有限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非法使用了原告公司的保密技术。关于此案的审理方式,正确的说法有:
经原告田园科技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以免泄露其技术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题的保密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因此经原告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是为了保护其技术不会外泄,而不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商誉,因为诉讼对商誉造成负面影响有时候是在所难免的,因此A正确,B错误。法官不能依职权决定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案件,C错误。不公开审理只是不允许随意旁听和报道,不等于不开庭,只要需要当事人质证,尤其是民事诉讼的一审是一定要开庭审理的,D错误。
[单选题]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解析:A项考查收养手续的办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因此,甲、乙欲在中国收养儿童,要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的,需要提供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的委托书。A项说法过于绝对。B项考查收养协议。我国《收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因此,本题B项说法正确。CD项考查收养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本题中,收养人虽为法国籍,但经常居住于英国,被收养人是中国儿童,故收养的条件重叠适用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中国法和收养人经常居所地英国法。C项错误。本题中收养时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是英国,收养的效力应适用英国法,D项错误。
[多选题]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如李某、阮某被判处刑罚同时附加判处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李某、阮某在判决确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李某、阮某在判处罚金之前所负正当债务应偿还的,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解析:《刑诉解释》第439条第1款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据此,选项A中"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的做法正确,为应选项。选项B中"法院可以追缴"的表述错误,正确表述为"法院应当追缴"。《刑诉解释》第441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因此,选项C的表述正确,为应选项。根据《刑诉解释》第439条的规定,选项D"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表述不准确,正确表述为"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单选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三位一体"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体系一体建设
解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包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可见,选项D说法不正确。
[单选题]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解析:事后抢劫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事后抢劫中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同于普通抢劫中的"暴力"、"胁迫"手段。因此暴力、威胁的对象只能是人,而不能是财物。本题中李某在实施抢夺行为后,将追赶自己的宠物狗踢死,行为对象是狗,属于财物而不是人,因此不属于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也不构成对王某的暴力威胁。故李某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因此,A、B、D的说法是错误的;事后抢劫的客观条件要求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之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中"当场"不限于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还包括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李某抢夺手包后,王某立即发现,并一直追李某,李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虽然距离王某50米,但仍然处于追捕的过程,因此符合事后抢劫当场性的要件,所以C是正确的。
[多选题]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甲中标后,送给张某50克海洛因。张某构成受贿罪
乙系人社局副局长,乙父让乙将不符合社保条件的几名亲戚纳入社保范围后,收受亲戚送来的3万元。乙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企退休厂长王某(正处级)利用其影响,让现任厂长帮忙,在本厂推销保险产品后,王某收受保险公司3万元。王某不构成受贿罪
法院院长告知某企业经理赵某"如给法院捐赠500万元办公经费,你们那个案件可以胜诉"。该企业胜诉后,给法院单位账户打入500万元。应认定法院构成单位受贿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规定,甲给予张某的海洛因属于财物,且张某利用职权为甲谋取非法利益。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B项中乙父作为乙的近亲属,通过乙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C项王某是已经退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影响,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BC项正确。根据《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的规定,D项中的法院院长索取他人财物,所得资金用于法院办公费用,构成本罪。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