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D、同时履行抗辩权
题目:甲公司与乙饮料厂签订一份买卖纯净水的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甲公司提货时称公司出纳员突发急病,支票一时拿不出来,要求先提货,过两天再把货款送来,乙饮料厂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乙饮料厂行使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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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下列表述中,体现了“合同相对性”的是()
A、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只能要求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选项A体现“主体的相对性”。选项BD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选项C是合同当事人为他人设定义务,不符合“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包括()
A、退休金
B、抚恤金
D、养老金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代位权的行使。保险赔偿金中,只有基于人身的部分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