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国务院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

题目: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是:

解析:《立法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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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下列关于《宪法》的修正正确的说法有哪些?
  • 1993年增加规定"坚持改革开放"

    1993年增加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9年增加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4年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解析:《宪法修正案》(1993)第3条增加规定"坚持改革开放",A正确。第7条增加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B正确。《宪法修正案》(1999)第13条增加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C正确。《宪法修正案》(2004)第24条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D正确。

  • [多选题]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包括:()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 解析: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司法制度。B选项错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 [单选题]顺天公司与王庄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王庄村将其集体所有土地50亩以每亩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顺天公司,用于建造一别墅区。合同签订后,顺天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地价款,并先后投入4000万元工程建设款。随后,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房地产业的过程中,将该别墅区列为非法用地开发项目,下令停建。对于这一事件的以下评论,正确的是:()
  • 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顺天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

  • 解析:考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利用限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顺天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据此,A选项是正确的.BD选项是错误的。另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联营共同举办的企业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即必须为乡镇企业,同时也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3条限定的农业建设用途。因此,C选项的评论是错误的。

  • [单选题]廖得志受聘担任M公司副总工程师期间,因对现状不满,欲离开公司未获批准。便与H公司总经理乙某接触。乙某为获取廖得志的技术资料,送给廖得志2万元。之后,廖得志将属于M公司商业秘密的某种染料生产工艺流程和某种染料的3个结构式披露给乙某,乙某仅按廖得志提供的某种染料的工艺流程作了小试,并未投产使用即案发。经评估、鉴定,该染料生产工艺专有技术及应用于相关6个品种的资产收益评估值为387万元、该染料研制开发费用为300余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廖得志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解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廖得志虽然将属于M公司商业秘密的某种染料生产工艺流程和某种染料的3个结构式披露给乙某,但是最终未造成严重损失,廖得志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廖得志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为廖得志系M公司副总工程师,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故其不构成受贿罪,因此,D选项正确。

  • [多选题]以下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描述,哪些是正确的?()
  • 合伙人的出资属于合伙企业财产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利益和其他财产,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 解析:考查合伙财产的范围。AB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私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并非绝对无效。

  • [单选题]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

  •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可知,在二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可知,二审案件的审理应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可知,二审中因达成调解协议而制作调解书结案的,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因此,二审法院无须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可知,二审案件的审理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不能参与二审案件的审理。因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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