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租赁合同无效
题目: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与本诉具有牵连性、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可见,反诉就其性质是一种独立的诉,因此选项B符合本题要求。选项A与选项D是被告曹某提出的一种对原告主张的反驳,其目的在于使原告的主张不成立。而选项C只是被告曹某陈述的一种事实,既不是反诉,也不是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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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中A选项涉及盗窃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相关规定,盗窃数额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情形,甲盗窃的涉案数额只有400余元,远低于1000元的定案标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是撤销案件,A选项正确。C选项中的诈骗行为,若构成诈骗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法院审理认为丙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丙不构成犯罪,而不是上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当选。B、D选项涉及不起诉问题。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四种,只有法定不起诉属于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其他类型的不起诉均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B选项乙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属于酌定不起诉的范围,不当选。D选项丁的抢劫罪,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选项D项错误,亦不当选。
[多选题]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甲市乙区技术监督局接到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查封,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制作了现场笔录。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回答下列问题。
乙区技术监督局在查封罗某的物品时应制作查封决定书和清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查封清单应当当场制作,当场交付罗某
乙区技术监督局印章是查封决定书的内容之一
查封清单一式二份,由罗某和乙区技术监督局分别保存
解析:1.考查行政强制措施。技术监督局采取的封存措施是为了查明情况和进行证据保全,而非强制执行。故是行政强制措施,这类措施应有期限限制。故ABC的说法正确。封存之后是否采取措施及是否处罚,取决于送检结果和对事实的认定。故D的说法不正确。
2.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参见《行政强制法》第26条。
3.考查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4.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现场笔录应当符合法定要求。C明显不属于现场笔录的要求,应排除。而行政机关检查现场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故现场笔录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故A的说法正确。
5.考查提供证据的要求和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4条、第47条、第62条的规定,四个选项的说法均正确。
6.考查行政诉讼程序。本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封存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对原行政行为的改变,故不受审级限制。即使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撤诉规定》,也不受审级限制。故AB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46条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同时,处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罗某有权先申请行政复议。故D的说法正确。
7.考查行政诉讼程序。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的规定,C的说法正确。
[单选题]下列有关审计报告的相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如下级审计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则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解析: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A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B选项的说法符合第2.项的规定,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责成下级审计机关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并非下级审计机关无法及时重新作出,才由上级审计机关自行作出。故D选项错误。
[多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五万元的苹果,甲公司以乙公司提供的苹果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为此,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在支付令异议期间,甲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下列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使支付令失去效力
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产生债务人异议的法律后果
甲公司起诉后,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解析:依据《民诉解释》第433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单选题]甲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乙国代表在某会议上与甲国代表有非官方接触,丁国与甲国签署了同盟友好条约,甲国在丙国首都设立了留学咨询服务机构,戊国与甲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个国家的行为构成对甲国的正式承认?()
丁国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承认。A不正确,戊国与甲国共同参加了某贸易规则多边谈判会议,是非正式承认。B不正确,乙国为非官方接触不构成正式承认。C不正确,丙国为设立了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也非正式承认。D正确,丁国与甲国签署了政治性的友好条约。
[单选题]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257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B、C、D选项分别属于发回重审、督促程序和特别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单选题]张某对王某心存怨恨,于是在王某的食物中投放毒药,王某食用后被毒死。这时李某到张某家玩,了解情况后,与张某一同将尸体掩埋。后来民警询问李某,李某称自己对王某死亡一事不知情。关于张某、李某的行为,正确的是:()
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构成包庇罪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认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事前无通谋的帮助行为,张某、李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处罚。
[单选题]甲将少女乙骗到家中,欲行强奸,其妻丙发现后不但不加制止,反而当场帮助按住少女乙的身体,使甲强奸得以顺利进行。丙的行为应定性为:()
帮助犯
解析:本题考查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是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从帮助的时间来分,可以分为事前帮助、事中帮助和事后帮助,本题中丙的行为应视为帮助犯,是事中帮助。
[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
请回答第(1)~(3)题。
关于甲乙将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A选项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可知,在合伙协议未约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甲、乙、丙三人均享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因此,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行为,而非无权处分,故A选项错误。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属于合伙企业的一种正常投资行为,而非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可知,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乙在未取得丙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考查合伙人责任。《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该法第18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由此可知,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须对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合伙事务的执行等重大事项作出约定。同时,《合伙企业法》第97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乙、丙设立合伙企业,申请时必须要提交合伙协议,对关系合伙企业重大利益的事项进行约定。甲、乙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其同意,擅自将企业的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这种行为一定是违反合伙协议的行为。在此情形下,根据上述第97条规定,就该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考查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甲、乙与投资机构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题中,没有证据显示投资机构存在过错,因而,对于股市投资失败的损失,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