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只有取得李某的同意,甲公司内部的合并决议才能有效 合并乙公司后,甲公司须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题目:张某、李某为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65%与35%,张某为公司董事长。为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张某提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发展战略。关于甲公司的合并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张某只持有甲公司65%的股权,未达到2/3以上的多数,故甲公司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时,必须有李某的同意方可,故A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第2句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据此,甲公司应当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其债权人,故B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第3句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据此,债权人有权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但无权对甲公司的合并行为提出异议,故C项错误。《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在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的情形,甲公司继续存在,而乙公司解散,故原乙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甲公司承担,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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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某甲在乘坐某乙的出租车时,将公文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包内有现金5万多元。某乙将该公文包予以隐藏。几天后,甲找到乙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将乙辨认出来,乙虽然很不情愿,但也只好交出公文包。乙某的行为构成:()
  • 不是犯罪

  • 解析:本题考查侵占罪的具体运用。《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选题]某地公安、检察机关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网络平台"微博"、短信和QQ,提醒"微信"用户尤其是女性用户提高警惕,切勿轻信陌生"微友",以免遭受不必要的伤害。关于执法机关的上述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 执法机关采取利民措施,寓管理于主动服务之中,体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 解析: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执法为民要求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用主动、热情和高效的服务,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配合和尊重。本题中,A项、B项、D项的说法联系实例不够紧密,针对性不强,不切合题意:执法机关通过网络对妇女和网民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显然目的不在于保证社会成员均衡发展;从题目中看不出执法机关利用网络平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减轻了群众负担的信息;题目,也没有提供有关执法机关从实际出发、主要是为了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自己的社会主张和利益诉求方面的材料;而C项表述针对题目提供的材料能够成立。

  • [单选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依照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在必要时,强制检查下述哪类人员的人身?
  • 犯罪嫌疑人

  • 解析:检查的对象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但强制检查仅针对犯罪嫌疑人。

  • [多选题]甲14周岁生日当天,其父乙带其到动物园玩耍。在动物园内,两人不断向猴子抛洒瓜子等食物,遭到管理员丙劝阻。二人即将随身携带的鞭炮点燃投向猴群,管理员无奈将二人交与安保人员丁。在丁劝阻不能的情况下,将二人赶出动物园。二人非常气愤,遂再次买票进入动物园内,故意抛洒食物引出管理员丙,乙佯装与丙争执,甲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棒从背后击打丙的脑袋。丙在倒下过程中脑袋撞上石凳鲜血直流,乙带甲离开现场弃之不理。安保人员丁看到后恐二人报复自己,遂装作没有看到丙被打伤,转身离开。另一游客戊好心将丙拉起,并背着送往医院,后医生说如将丙保持静止并得到救治,丙有生存的可能,但因跑动过程中造成脑损伤,丙死亡。
  • 对甲、乙不顾管理员与安保人员的劝阻向动物抛掷食物和鞭炮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甲、乙二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甲和乙是共同犯罪

    甲不负刑事责任,乙构成妨害公务罪

  • 解析:1.甲、乙不顾管理员与安保人员的劝阻向动物抛掷食物和鞭炮,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2.周岁的计算,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即从行为人14岁或16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能视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 3.甲、乙共同实施犯罪,但甲不足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敲击头部应当预见到致人死亡的后果,而行为人内心希望结果发生,故乙单独成立故意杀人罪。 4.动物园的保安是动物园的监管者,对动物园内人员具有救助义务,因此,丁对丙具有救助义务,对丙的损害结果构成不作为犯罪。 5.戊作为游客不是监管者,没有救助义务,对丙的救助是见义勇为,对于因送丙就医的方式造成丙的死亡没有预见性,丙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戊不应负刑事责任。 6.人的行为是有主观罪过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戊的行为没有主观罪过,与丙的死亡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多选题]下列事项中可以成为公证对象的是哪些?()
  • 王某于2007年12月15日8时45分在医院死亡

    熊某设立的一份自书遗嘱

    丙公司的公司章程

  • 解析:公证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甲借给乙1万元这一行为尚存争议,未获法院确认,不能成为公证对象。王某死亡的事实具有法律意义,可能引发继承、债的转移等法律后果,可以成为公证对象。熊某设立的自书遗嘱、丙公司的公司章程均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亦可成为公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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