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题目: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解析:关于取回权,《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6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据此,A项正确。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其取回权并不会灭失,但由此增加的费用需要由乙公司承担,故B项错误,当选。《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7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C项正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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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有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说法,下列哪一些选项是正确的?()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解析:考查司法赔偿程序。选项A、C和D与《国家赔偿法》第22条、第27条和第30条规定不符。
[单选题]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私自跑到海南去经商,考察机关得知后,多次发函督促其迅速返回原籍,吴某不予理睬。对其应该: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解析:依据《刑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总体来说,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普通程序中,上述两种合议庭的组成形式都存在。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由此,中级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可以邀请陪审员参加,B项错误。中级法院既可以审理一审案件,也可以审理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第一审普通程序中最重要、最关键的诉讼阶段。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即应当传唤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在特殊情况下,经合议庭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第二审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由此,中级法院审理案件,可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C项错误。中级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D项错误。
[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制造其专利药品
解析:依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乙公司虽然属于甲公司的子公司,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甲公司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根据《专利法》第12条和《技术合同解释》第25条,获得实施许可权的甲公司,无权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故A选项错误。根据《专利法》第56条,获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甲公司无权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故B选项错误。根据《专利法》第12、70条,C选项中甲公司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故C选项错误。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5)项,甲公司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故D选项正确。
[多选题]光大公司诉成方公司借款不还一案中,光大公司对一审人民法院只判决成方公司归还本金不满,提起上诉。根据上述情况,二审法院在二审中处理正确的有:()
二审中,光大公司申请撤诉,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则不应准许撤诉
二审中,法院发现光大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判决
二审中,光大公司与成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解析:考查上诉的撤回以及上诉案件的裁判。依《民诉解释》第337条的规定,二审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不应准许,故A项正确。依《民诉解释》第333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二审法院可以径行裁判,B正确。依《民诉解释》第339条的规定可知,C项正确。依《民诉解释》第32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裁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D项错误。
[多选题]刘某,男,24岁。1999年5月19日,刘某在某洗浴中心与按摩女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刘某将其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需要讯问刘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传唤刘某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讯问
上述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到刘某住所进行讯问
解析: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C项错误。
2.《高检规则》第14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根据《高检规则》第143条的规定,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其第145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
[单选题]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签订合伙协议,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约定张某用现金5万元出资;王某用专利权出资,作价10万元;李某用劳务出资,作价5万元。三人约定聘请刘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转让出资问题没有约定。企业成立后,王某由于要出国定居,将合伙份额转让给朱某。张某死亡,根据张某的遗嘱,张某之子10岁的张小果是张某的继承人;张某之妻周某是张小果的法定监护人。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王某的专利权出资和李某的劳务出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可以由张某、王某与李某三人共同协商作价
解析:1.考查合伙企业的出资制度。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
2.考查合伙企业外聘第三人责任承担。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可知.ABC选项正确。
3.考查合伙份额转让规则。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对外转让合伙企业的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C选项不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合伙人具有优先购买权,但不具有一般条件下必须受让其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份额的权利。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
4.考查合伙份额的继承规则。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的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合伙人的继承人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在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成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所以B选项正确,ACD选项均不正确。
[单选题]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执法为民的理念?
某县政府通过中介机构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解析:公民有知情权,政府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公开,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无偿公开,而某县政府通过中介机构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把人民群众本应无偿获得的政府信息以有偿的方式提供,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新的负担,也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所以,这不是执法为民的表现。C项错误。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制作"民警联系牌",挂在居民楼入口处,居民可以在进出楼道时都能看到,一旦发生问题,能够及时地与民警取得联系,能在最短的时间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在执法过程中为人民着想的表现,符合执法为民的理念,A项正确。某省推进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机制,使人民群众在遇到纠纷时,能够更好地解决纠纷,方便人民群众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方便了人民群众,所以这也是执法为民的体现。B项正确。区法院推行"网上立案"、"社区开庭",使人民群众无需到法院立案庭,在家用电脑就可以立案,免去了来回奔波的辛苦,大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体现了执法为民,D项正确。
[单选题]关于合同解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甲将房屋租给乙,乙未经甲的允许将房屋转租给丙。自甲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甲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项正确。
根据《物权法》第168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故B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