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甲的小说必须在我国或A国发表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丙只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但只需向丙支付报酬

题目:居住在A国的我国公民甲创作一部英文小说,乙经许可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小说,丙经许可将该翻译的中文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并向丁杂志社投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中国公民甲的作品不管是否发表,均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故选项A错误。翻译、改编、他人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均称为演绎作品,故B选项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而对演绎作品的使用,既要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又要征得每一演绎人的同意并应当分别向有关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故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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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 解析:A选项考查出资证明书的签发时间。《公司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可见,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的时间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可见,公司应该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而非在股东认缴出资之后,A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考查出资证明书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了公司签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的5项必要记载事项,即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公司签发给严某的出资证明书仅需载明严某自己的姓名与缴纳的出资额,不需要记载其他股东的姓名及出资额。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考查出资证明书的性质。有价证券是指表示民事权利,代表一定财产性权益且行使权利以持有证券为必要的证券。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代表一定权利,例如债权、股权、物权等,是证券的一种。第二,具有权证一体性。即有价证券是权利与证券的结合体,行使权利离不开证券,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与文书结合在一起。第三,具有流通性。例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出资证明书则是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首先,它本身与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并无直接的密切的关系,仅记载一定的法律事实,起证明作用,不符合有价证券权证一体的特征。其次,不具有流通性。《公司法》第73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可见,出资证明书不具有流通性,且股权的转让不以出资证明书的存在为必要。因此,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证书,而非有价证券。D选项错误。B选项考查出资证明书与股东资格的关系。依据《公司法》规定可知,股东资格的取得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二是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前者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要求:后者是对确认股东资格的形式要求。从实质上考查,股东资格的取得必然基于股东的投资,因此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首先要看股东是否实际向公司投入资金。股东所享有的股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出资证明书虽是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书之一,但不设定股东资格。本题中,若严某已经实际出资,即使出资证明书被遗失,其也并不丧失股东资格。B选项说法正确,本题当选

  • [多选题]某市工商局对中央商场实行执法检查时,认定商场销售假烟、假酒和其他伪劣品,制作现场笔录,查扣这些物品,并责令该商场停业整顿,罚款1万元,但未制作决定书,只交给商场一处罚收据。事后,工商局未送达决定书。中央商场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一审中,工商局制作并向商场送达决定书,声称当时已经制作了现场笔录,因此决定是合法的。工商局还向当时在场的人员调取证据,要他们出庭作证证明其对商场的处罚是合法的。
  • 关于该案例,说法正确的有:()

  •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

    中央商场尽管没有决定书,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

  • 解析:1.考查行政处罚的界定。选项A为行政检查,B为行政强制措施。 2.考查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和提供证据的要求。《行政诉讼法》第34条明确把现场笔录作为法定证据,其他诉讼法都未作此规定,所以A项正确。依照《行诉若干解释》第40条,中央商场有收据能证明决定存在,不影响其起诉,B项正确。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7条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C项正确。本案的案件不符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D项错误。 3.考查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诉讼证据。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的程序规定,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行政机关都应制作相应的处罚决定书。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5条、《行诉若干解释》第30条第1款,BD项为违法行为。 4.考查行政诉讼的裁判。本案中,工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定的处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判决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选A项。工商局的行为不符合作出确认判决的条件,因此C项错误。本案的行政处罚并非显失公正.只是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D项错误。 5.考查行政诉讼的裁判。工商局的处罚实体上是正确的,只是程序上违法。《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过,依照《行诉若干解释》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制。因此CD项正确。

  • [单选题]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

  • 解析:A、B选项涉及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问题。强制措施的适用要遵循合法性、必要性、相当性和变更性原则。其中,必要性原则是指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得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因此,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故A选项应尽量减少审前羁押的表述是正确的。根据强制措施适用的变更性原则,任何的强制措施都要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审前羁押是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如果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情况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就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选项B正确。C选项考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高检规则》第61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可知,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机关的处理方式是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而无权直接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C选项不正确。D选项考查羁押期限届满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由此可知,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审结的,应当解除羁押措施,选项D正确。

  • [单选题]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司法上的实体公正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 解析:司法上的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C选项中所述内容是指程序公正而不是实体公正。

  • [多选题]下列情况中,律师事务所的哪一或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 甲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乙律师事务所认为自己律所的名字不好听,自行修改了律所的名称,未经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定

    丙律师事务所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

    丁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

  • 解析:考查律师事务所制度。

  • [单选题]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 成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5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肯定。成检察官的行为符合《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

  • 解析:《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23条规定: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房检察官在同乡聚会时向许法官打听其在办案件审理情况,属于私自探询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违反了检察官职业道德,A项说法错误。关检察长以暂停工作要挟江检察官放弃个人意见,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其他检察官办理案件,更有悖于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中的检察官个体独立原则,B项说法错误。《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71条第1款规定,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容检察官多方奔走外销香蕉并获得辛苦费5000元,在性质上属于营利活动,违反有关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的规定,C项错误。《检察官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成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5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违反《检察官法》,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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