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题目: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一)》)第8条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不须预交,A选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BCD选项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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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关于合同的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甲培训机构约请乙讲课,乙教授答应了,但在上课当天乙有事无法出席便让自己的学生代讲
甲、乙合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后,甲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而该转让未请求审批
甲对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后甲为丙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入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根据《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由此可知,C项正确,ABD项都是法律规定不许转让,或满足条件后转让。故A、B、D错误。
[多选题]回避制度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需要回避的法定事由有:()
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本人为当事人
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是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足以影响作出公正决定
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曾经作为鉴定人或者证人参与过该项行政活动
解析:考查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本题关键是理解回避制度的法理内涵。回避的制度价值在于保证相关人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从程序上确保公正。本题所列四项正是对这一概念的具体阐释。
[多选题]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2005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1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该合伙企业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车辆设立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经查:(1)满意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3人一致同意;(2)甲曾经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为什么?(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银行能否对该货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4)如果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该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如何清偿?
[单选题]李某骑电动车违章撞伤王某,造成王某轻伤。李某送王某到医院治疗,由于护士的疏忽导致王某因药物过敏而死。李某的行为对王某的死亡而言属于:()
意外事件
解析:李某骑电动车违章撞伤王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不成交通肇事罪,王某在医院治疗时,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王某的死亡和李某将他撞伤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的死亡和李某将他撞伤的行为因为医疗事故行为而发生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断。或者说,王某的死亡并不是李某将他撞伤而创造出的非法风险的实现,不能将王某的死亡归责于李某的撞伤行为。我国刑法中没有过失伤害罪,只有过失致人重伤者。
[单选题]李某为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1997年该律师事务所经某市编制委员会同意成立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98年李某被该市某区司法局聘为该所的主任。该所在设立时,由李某自筹资金、自行解决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该所在运作过程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该所所属的上级机关某区司法局未对该所实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1999年李某在离任时,未经上级同意仅与其他律师商量后将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11万元私分,其中43000元占为已有。则李某构成:
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案中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为"名为国有实为非国有"的情形,根据刑法的按实质情况认定的原则,本案中律师事务所不能认定为国有单位,李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故不能选A,也不能选C。由于李某分配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与其他律师商量过,并且是在自己的权限之内,所以不构成犯罪。
[单选题]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某市中级法院第一审时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决定由刑庭庭长甲和审判员乙、丙、丁以及人民陪审员戊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227条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D选项正确。
[单选题]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
解析:AB两项考查我国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A项的食品安全问题和B项的外汇管制问题,我国均有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故该问题只能适用中国法,AB两项表述正确。C项考查我国法律适用的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时效问题属于程序法的内容,可见我国适用的法律不仅仅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的内容。C项认为"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说法过于绝对,不正确,当选。D项考查我国对于反致和转致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在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也就是不适用该国的冲突规范,而是直接适用该国的实体法。D项表述正确。
[多选题]下列关于法律原则适用条件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没有更强的理由,不得径直适用法律原则
为了将法律原则适用带来的不确定性限制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设定严格的条件
解析:考查适用法律原则的条件。
[单选题]审理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能采用下列哪一种方式进行?
调解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因此本题中,A、B、D项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但调解则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不适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