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题目: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解析:债权出质,适用债权转让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出质事实的通知,不是债权质权发生效力的要件,选项A正确。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不得对乙主张权利,选项B正确。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则丙的债权质权对乙发生效力。如乙仍向甲履行债务,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选项C正确。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故乙在获悉债权出质事实后,部分或者全部履行行为均不得对质权人丙发生效力,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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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中国内地甲公司与澳门地区乙公司因某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此案仲裁的审理方式为:()
  • 不公开审理,但双方当事人可要求公开审理

  •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的特点。《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一般开庭进行,当事人要求不开庭的,仲裁庭可进行书面裁决。

  • [多选题]依照《刑法》,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 海关会计童某私自将单位资金10万元借给朋友购买走私物品。1个月后,货物脱手,童某将款项归还,所得盈利两人平分

    某国有棉纺厂厂长余某串通会计吴某,用厂里的资金10万元为私人炒股,盈利两人平分,1个月后将款项归还

  • 解析:依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B项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中的"3个月"这一罪与非罪的时间的标准。D项中中外合资企业的经理董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

  • [单选题]宪法和法律都可能因为社会形势的迅猛变革而难以适应社会需求,因此在必要的时候需要进行解释或者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是如此。有关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问题,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所有条款进行解释

  • 解析:考查基本法的修改和解释。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C选项表述错误,应入选。

  • [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哪些是终局裁决,不可诉?
  •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最终裁决的

    外国人对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行政终局裁决:(1)《出境入境管理法》,见第36、64、81条规定。(2)《行政复议法》,见第5、30条规定。因此,C项亦正确。

  • [单选题]根据垄断法的调整范围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是属于垄断法调整的?
  • 甲厂与乙公司为保证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达成双方限制产品的出售价格以及销售数量

  • 解析:依据《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制度之一,故A项正确。 依据《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故B、C项错误。 依据《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故D项错误。

  • [单选题]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 解析: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时,除适用关于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定外,如需要订立书面的质权合同,还须适用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则。具体而言:债权权利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即以债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时,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应通知债务人,但是通知并非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仅为对抗要件。未通知债务人的,不会影响债权质权的设立,只是使该权利质权不具有对抗债务人的效力。如果出质人或者质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由于债务人不知该债权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而向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会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反之,出质人或者质权人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仍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则对质权人而言不能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据此,选项A、B、C的表述是正确的,而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在选项D中,债务人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然向债权人甲清偿3万元,该3万元清偿对质权人丙而言,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乙仍应当承担10万元的债权质押担保,乙的3万元履行行为对丙是无效的。本题为选非题,故应当选D。

  • [多选题]王某向李某借款40万元,借期3年。赵某为担保人,约定赵某在王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王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
  • 如果李某打算放弃对王某的抵押权,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赵某,赵某表示反对,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李某不得放弃抵押权,因为赵某不同意

    若李某放弃抵押权,赵某仍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若李某放弃抵押权,则赵某对全部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 解析:1.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故A、B、D项正确。 C选项的表述并无法律依据,故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2.根据《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可知,李某放弃抵押权无须他人的同意,故A选项错误。如果抵押权人李某放弃债务人以其房屋设立的抵押权,则保证人赵某在李某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3.根据《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A项正确,B项错误。 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故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 [单选题]王检察官的下列哪一行为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
  • 穿着检察正装、佩戴检察标识参加单位组织的慰问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

  • 解析:《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第38条规定:"执行公务、参加政务活动时,按照检察人员着装规定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标识徽章,严格守时,遵守活动纪律。"A项中参加单位组织的公益活动着检察制服,没有违反检察官职业道德。同法第16条规定:"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检察官与受害人系密切近邻,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应主动申请回避,B项做法不符合检察官职业道德。同法第31条规定:"在职务外活动中,不披露或者使用未公开的检察工作信息,以及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非公开的信息。"C项中检察官在参加朋友聚会时谈及在办案件,违反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同法第28条规定:"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D项中王检察官业余时间在某酒吧任萨克斯管主奏并收取报酬,对检察官身份不予否认,属于利用检察官身份参加营利性活动,违反了检察官职业道德。

  • [多选题]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
  • 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所有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平板电脑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

  • 解析:1.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选项A将毗连区与领海相混淆了,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内陆国没有领海。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与领土的其他部分唯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并被编纂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毗连区与领海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国家行使完全的主权权利,而国家对毗连区却只能行使某种特定的或限制的权利,毗连区不构成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也不适用无害通过制度。故A选项错误。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故B选项称"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是不正确的。C选项又混淆了领海与毗连区,在领海制度下,外国船舶可以无害通过,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一国不得强加实际后果等于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的要求;不应对各国船舶有所歧视;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对航行危险的情况应妥为公布。同时,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保证无害通过的顺利进行,可以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实行分道航行制。而外国船舶在沿海国的毗连区是可以自由航行的,不能采用分道航行。故C选项错误。D选项涉及毗连区管辖权的具体内容,国家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一是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二是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故D选项正确。 2.本题涉及运输中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A选项不正确,该规范为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即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即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并不会适用目的地法律,乙国法是目的地法律。依该条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故B选项正确。依第38条,当事人没有规定的,适用目的地法律,而不是起运地法律,甲国是装运地,乙国才是目的地。因此,C选项不正确,D选项是正确的。 3.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本题中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2010年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通则生效,并不是代替旧通则,新通则只有在当事人选择时才适用,当事人没有具体选择适用《2010年通则》的,自动适用《2000年通则》。A选项称"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不对的,因为当事人并没有明确选择适用《2010年通则》。B选项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但本题当事人选择适用FOB术语,因公约的适用是任意性的,因此,当事人的选择应优先适用,本题应适用FOB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不适用公约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故B选项错误。C选项是关于FOB买方义务的描述,属于正确选项。D选项不正确,因为,虽然当事人选择优先适用,但贸易术语并没有回答所有的问题,如术语没有涉及违约救济等问题,因此,不能说选择了贸易术语,公约就不再适用了。 4.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上述规定首先涉及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即卖方的货物不能由第三方提出知识产权的要求,主观的限制是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A选项称"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并不等于"不可能不知道",如卖方不知道,而经过一般调查,询问就可以知道第三人知识产权存在,相当于"不可能不知道"或推定他"应该知道",而且根据第42条第(1)款(b)项,A公司在任何情况下至少要保证货物在买方营业地,即乙国不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A公司不能以不知道货物在乙国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为抗辩理由。故A选项不属于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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