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材料一: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宪法是我们根本的活动准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得法外设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都要追究,一切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都必须纠正。(节选自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材料二: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为促进官民换位思考,让为官的体会到百姓为什么对政府工作不满意,让法院从第三方的角度监督政府执法,督促政府部门在未来执法的过程中依法行政,北京市西城区组织区房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文化委等25个行政执法数量较多、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近日走进法院,进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专题培训。自实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常态化之后,今年,北京市西城区提高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在依法行政考核中的分值比例,对有行政诉讼案件而机关负责人未出庭的行政机关,将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据中新网北京2015年4月26日电)根据上述材料,谈谈你对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依法行政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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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甲和乙在A市C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乙租赁甲在A市B区的一间房屋使用。后甲因乙拖欠了4个月的房租共4000元,协商不成遂向A市B区法院起诉乙。乙在规定的答辩期内没有提交答辩状,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乙认为他和甲之前约定发生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A市C区法院管辖,法院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时询问了甲,甲不承认和乙有此约定,双方争论不休,负责立案的法官认为管辖权问题是法院职权调查的事项,遂制止了当事人的辩论,并驳回了乙的管辖权异议。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甲、乙达成了由乙偿还房租3500元,甲撤诉的和解协议。法庭在调查过程中却发现,A市B区的房屋为甲、丙共有,丙对甲的出租行为毫不知情,法院遂判决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基于甲的共有所有权判决乙返还房屋和支付4000元的使用费。问题:
本案中各诉讼主体的哪些诉讼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违反了哪些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并简要说明理由。
[单选题]老王过世后给三个儿子王大、王二和王三留有房屋三套,其中一套房屋长期被老张租用。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王大要求老张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搬出房屋.老张拒绝搬出房屋并主张自己已经合法取得此房的所有权。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大将老张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的当事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王二和王三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解析:考查遗产继承案件部分继承人起诉的当事人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70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多选题]甲遗失其为乙保管的迪亚手表,为偿还乙,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和4000元现金。甲将美茄手表交乙,因美茄手表比迪亚手表便宜1000元,甲又从4000元中补偿乙1000元。乙不知甲盗窃情节。乙将美茄手表赠与丁,又用该1000元的一半支付某自来水公司水费,另一半购得某商场一件衬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丙可请求丁返还手表
丙可请求甲返还4000元不当得利
解析:首先,本题中,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以偿还乙,该手表为盗赃物,目前我国立法和实务不认可这种情形下乙可以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所以在乙将美茄手表赠与丁后,丁也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该手表仍属于丙所有,所以丙可以请求现占有人丁返还手表。故A选项正确。其次,货币具有持有即认定所有的特殊性,所以乙从甲手中受领1000元后,其用一半支付某自来水公司水费,另一半购得某商场一件衬衣,自来水公司和商场相应取得500元的所有权,均无须返还500元,故B选项错误。甲窃取丙的4000元现金,获利,丙却因此而受到损失,甲构成不当得利,所以丙可请求甲返还4000元不当得利,由此C选项正确。在这个过程中,乙是基于甲清偿债务而受领的手表和现金,得利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故D选项错误。
[单选题]
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请回答下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许某是原告
解析:本案是云峰公司的两个股东许某与葛某就云峰公司是否解散发生的争议,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股东就公司解散提起诉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因此,许某是本案的原告,云峰公司是本案的被告。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都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