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 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题目: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2款,两个股东都是国有企业,富圆公司的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A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B选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44条第3款,法律并不对董事长的产生作强制规定,C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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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
解析: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知,本题中,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对其管理的场所进行安全保障,在其雇员乙清洁不彻底导致地面湿滑致甲摔成重伤并损坏玉镯时,洗浴中心作为用工单位应对甲的人身损害与玉镯损失承担侵权责任。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D认为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也是错误的。考生应当注意:《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关于雇员执行公务致人损害的规定。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知,雇员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如果雇员仅具有轻过失或者一般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应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免除责任;如果雇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还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但《侵权责任法》未规定雇员的连带责任,由于《侵权责任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故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故本题中.无论乙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都不需要与洗浴中心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知,本题中,由于洗浴中心已经在大堂提示"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而甲并未按照提示对玉镯进行寄存,甲对玉镯损失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部分减轻洗浴中心的责任。据此,选项B认为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是错误的。最后,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及《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可知,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知,本题中,甲摔碎的玉镯为其定情信物,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在其永久性灭失后,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
[多选题]甲乙共有一匹马,甲乙各享有50%的份额,在甲占有期间,甲擅自将马卖给不知情丙并交付于丙,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甲侵害了乙的份额所有权
解析:依据《物权法》第108条的规定,动产由第三人善意取得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份额所有权和优先购买权。本题正确选项为BC。
[单选题]某镇政府以一公司所建钢架大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限期拆除。该公司逾期不拆除,镇政府现场向其送达强拆通知书,组织人员拆除了大棚。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强拆行为。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作出的判决有:
确认违法判决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虽然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是大棚已经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不应作出撤销判决而应作出确认违法判决。故B项当选,ACD项不当选。
[多选题]张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李某2000元。李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了,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如果在二审期间,李某除了要求增加赔偿额外,还要求张某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对此,二审法院的下列哪几项处理是正确的?()
对这个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让李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解析:1.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二审审理程序。《刑诉解释》第313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故A正确。《刑诉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故B、C正确。《刑诉解释》第3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故D正确。
2.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对于在二审期间新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处理。《刑诉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单选题]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农业部的职能调整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
解析: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构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各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其中,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它们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合并,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合并及职能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本题D项中,农业部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其职能调整应由国务院决定,因此D项错误。
[单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基层群众自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政府批准
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A选项正确,当选。同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据此,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并不需要经过村民会议的讨论决定,故B选项错误。《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据此,经过居民会议讨论后的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而不是报其"批准",故C选项错误。同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据此,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能够直接决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而无须报市政府批准,故D选项错误。
[多选题]丁老师与甲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乙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下列有关该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合同生效后,若甲欲以丁老师违反了投保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成立1年后,保险事故发生,此时甲发现丁老师确实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甲有权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析:考查保险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可以解除。法律依据为《保险法解释(二)》第6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保险法解释(二)》第7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选项错误,须先行使解除权。法律依据为《保险法解释(二)》第8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16条第4款、第5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