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美国国会宪法修正案中反映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具有重大影响的有:()
正确答案 :ABD
"权利法案"
关于废除奴隶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法案
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美国宪法规定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是宪法修正案。迄今为止,国会通过28条宪法修正案,完成批准程序、生效的有26条。其中,反映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第13条至第15条法案:20世纪后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C项不属此列。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D项。
[多选题]下列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 :BCD
乙与B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乙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欲与B公司续订劳动合同,B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丁在C工厂已经工作了6个月,工厂仍未与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丁与C厂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飞龙公司违法不与员工丙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自用工之日起向丙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解析:考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A选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正确。B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和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下,B公司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C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应为1年而非6个月。D选项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开始起算,并非用工之日。
[单选题]人民法院对路某故意伤害方某一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未抗诉,路某未上诉,方某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B
本案刑事部分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1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多选题]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的有哪些?
正确答案 :BCD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A项并非重大立功表现,故不选。
[多选题]下列说法中属于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有:()
正确答案 :ABD
李某遭到公安机关殴打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确认为违法,但公安机关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李某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
赵某认为工商局确定的赔偿数额太低,或者对分为几次赔偿的方式不满意,或者工商局逾期不予赔偿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为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
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行政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3条的规定,C项中,乡政府未确认其扣押行为违法,所以田某不能就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可就殴打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单选题]张某到某商店购物,售货员李某多找给张某100元钱,李某要求张某返还,李某的根据是:
正确答案 :C
张某应向商店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李某多找给张某100元钱,张某获得利益,造成商店的损失,并且张某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因此张某构成不当得利,张某应向商店返还利益,当然李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所以C选项正确。
[单选题]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外债缠身而涉诉,遂聘请了李律师作为本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并向法院出具了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标明李律师作为本公司之全权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律师不得为下列哪种诉讼行为?
正确答案 :A
代表华富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被告提出反诉
解析:《民诉解释》第8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换句话说,没有明确列举的特别授权的话,该诉讼代理人将被视为一般授权,没有当事人的同意不得处分其实体权利,也就不得代之提出反诉,但是谈判、取证和出庭则是代理人一般都有的权利,注意不得提出和解不等于不能在当事人同意和解后参加和解谈判,不能代为上诉也不等于不能在当事人上诉后参加诉讼。
[多选题]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C
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可在送看守所羁押前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送看守所之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可知,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进行讯问。选项A表述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第84条以及第164条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可知,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24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至看守所,故若拘留犯罪嫌疑人以后,先进行讯问,然后再将其送至看守所,只要保证讯问和送看守所的时间均在24小时以内就是合法的,因此,B选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可知,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送看守所以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C选项表述正确。D选项考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地点。《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地点,但根据上述法律可知:(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送至看守所的,讯问只能在看守所进行;(2)尚未送至看守所的,讯问可以在侦查机关进行;(3)未被拘留、逮捕的,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而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视为未被拘留、逮捕的情形,可在指定地点讯问,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内讯问,而非"应当"在指定的居所内讯问,D选项表述不正确。
[单选题]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
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解析: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需要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法律规定的8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A选项中甲的爆炸行为的实施与爆炸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犯罪是表现于外的能力,因此辨认、控制能力应当是行为当时的能力。因此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装定时炸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之后,则在其具备相应的辨认、控制能力时就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虽然甲安放定时炸弹时不满14周岁,但是甲在满14周岁之后对于自己14周岁以前的行为所可能引起的危险具有排除的义务,而甲在满14周岁之后仍不履行危险排除义务,最终炸弹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的,应以不作为犯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刑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则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该行为则不成立犯罪。因此,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应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标准。B选项中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对故意伤害行为负责,但是乙在实施抢走被害人财物行为时丧失责任能力,此时乙对于抢劫行为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能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B的说法是错误的。C中丙将毒药放入丁的茶杯,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精神是正常的,而且故意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丙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因此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C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D选项中戊为了壮胆,故意在喝醉后实施杀人行为,应当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故D的说法是错误的。
[多选题]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C
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BC正确。乙系机动车运行的控制者,对损害的发生又具有过错,因此,乙应当对丙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故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D项中,虽公司明文禁止代驾,而乙代驾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所以,对于丙遭受的损害,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责任。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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