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国家的性质 国家的阶级本质 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题目:下列选项中关于国体的表述哪几项是正确的?()
解析:考查政体与国家的性质。国体亦称国家的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ABC项均为正确答案,D项错误。国家的根本制度与国体是两个概念。比如,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国家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某公共场所发布规定"禁止带狗进入",一人带熊前来被拒之门外:遂以自己所带的是熊而不是狗提出抗议。该人对于规则的解释属于下列哪些解释方法?()
字面解释
文义解释
解析:考查法律解释的方法。
[单选题]意大利乙公司向中国甲公司购买大米,双方约定CIF价格条件,经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该批货物达到合同所规定的品质,由中国"星云"轮负责运输。但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现大米生虫,致使该批货物失去商销性。乙公司对该批大米再次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该批大米本身没有问题,是中国公司提供的装大米的袋子含有虫卵。依《海牙规则》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是哪项?()
中国公司应承担货损责任,因为其对货物损失有过失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免责。A错,因为本案中的货物损失是由货物的固有缺陷所致,所以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D错。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6条的规定:(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本案中由于大米生虫是因为卖方提供的米袋含有虫卵,即卖方违反了其提供足以保全货物的包装的义务,所以卖方应对货损承担责任,故B正确,C错误。
[多选题]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樱花公司700万元债务。下列关于该笔债务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
如果该笔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郭凯敏先生滥用股东权利所致,由此导致德胜公司难以清偿该笔债务,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德胜公司也可以主张郭凯敏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该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如德胜公司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则债权人樱花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以及在德胜公司享有的股权
解析:考查对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理解。题目中凯旋为德胜的股东,德胜为凯旋投资设立的公司。德胜的全部财产包括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深圳的财产、注册地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财产。凯旋的决策错误,并不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和法人人格的情形。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题中全部财产即为深圳和萨摩国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财产。B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B选项中郭凯敏为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但是相对于德胜公司来讲,郭凯敏是第三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中并不包含实际控制人,故债权人不能主张郭凯敏与德胜一起对其承担责任,B选项错误。而选项中的第二个说法--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的说法是正确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21条。C选项错误,决策失误并不构成滥用股东权利,股东凯旋不符合《公司法》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不应一起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错误,依据公司法原理,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已经属于德胜公司所有,而凯旋享有的是相应的股权。故执行股权是正确的,但公司财产属于德胜,凯旋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执行。
[单选题]刘某、关某和张某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刘某以劳务出资,关某以货币出资,张某以房屋出资,设立过程中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关某作为隐名合伙人不将姓名记载在合伙协议中
解析:考查合伙人的出资程序。A选项的做法合法。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约定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B选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不承认隐名合伙,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必须记载在合伙协议中。CD选项的做法合法,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16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但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单选题]乙购物后,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甲捡到小票,立即拦住乙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拿走?"乙莫名其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适逢交警丙路过,乙请丙判断是非,丙让乙将商品还给甲,有口难辩的乙只好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甲虽未实施恐吓行为,但如乙心生恐惧而交出商品的,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解析:本案中,商品的主人乙并没有被骗。但是,他请过路的交警丙判断是非,实际上是把财物的处分权交给了丙。丙看到购物小票在甲的手里,即认为商品是甲的,因此让他将商品还给甲。如果认为交警丙对本案有处分权,那么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三角诈骗)。如果认为丙没有处分权限,那么甲的行为就不成立诈骗罪。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C也是正确的。本案既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也没有采取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式,因此如果按照两种传统观点,甲的行为就既不成立盗窃罪,也不成立抢夺罪。选项D是错误的。如果甲没有实施恐吓行为,即使乙是由于心生恐惧而交出商品的,甲的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他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单选题]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
立功
解析:自首是指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行为。准自首是指已经因为犯罪被司法机关抓获,在被关押期间又主动交代其他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犯罪的行为。自首和准自首成立的前提都是行为人交代的是犯罪行为。甲交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不是自首,也不是准自首。甲交代的不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所以不是坦白。由于甲的交代而使得乙被追诉,所以甲的行为构成立功。
[单选题]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
解析: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出现、使证据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乙将甲杀人的凶器藏匿于自家的地窖中,属于毁灭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A的说法是错误的;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在外继续生活,逃避法律制裁,构成窝藏罪,B、C的说法是错误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不成立犯罪。因此,如果当事人教唆第三者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第三者接受教唆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则第三者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当事人不成立犯罪。因此甲虽然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D是正确的。
[单选题]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解析:只有自然人才能做证人和鉴定人,所以,A项的前半句话正确,后半句话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故B项的前半句话正确。鉴定人要具备专门知识而且需要有鉴定人的资质,所以,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若具有专门知识和鉴定人资格,也可以出具鉴定意见。故B项后半句话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故C项错误。《高法解释》第7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D项表述正确,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