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全国政协拥有选举国家主席的权力 全国政协拥有起草法律法规的权力 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类似,都是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 全国政协的功能其实很小,对于参政议政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
题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宪法载明的重要政治制度,下列选项中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论述,不正确的有:()
解析:起草法律、选举国家主席等职能应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来进行,而非全国政协,故AB选项入选。政协委员并非经过民主选举产生,这不同于人大代表,故C选项入选。政治协商制度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其参政议政功能较大,故D选项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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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李某与张某为邻居,因李某笑话张某才30岁就掉了大量头发,像个老头,张某便将李某打成重伤,经及时抢救,李某才脱离生命危险,治疗期间共花去医药费、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约3万元。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如果李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审理期间,见到被告张某在赔偿数额上斤斤计较,强词夺理,非常气愤,不打招呼就离开了法庭。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直接按李某自行撤诉处理
解析:1.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根据《刑诉解释》第147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但应当在人民法院一审裁判宣告之前提起,所以A、B、C正确,D错误。
2.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A正确。
3.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根据《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所以A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15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可以达成调解协议,所以D正确。
4.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根据《刑诉解释》第15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所以C正确。
5.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调解。根据《刑诉解释》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所以C正确。选项A应当是"可以"调解,而非"应当"调解。选项B,根据规定,审理民事部分应当坚持民事诉讼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实行"谁主张,谁举证"。选项D根据《刑诉解释》第16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所以D错误。
[多选题]甲公司系景德镇一家陶瓷企业,其出售一批陶瓷给乙公司,双方于2月1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交付地点。2月2日甲公司在没有通知乙公司且没有加盖标记的情况下,将该批陶瓷连同一并要出卖给其他几家公司的同种类陶瓷一同交给第一承运人运往乙公司。运输途中不幸发生山体滑坡,导致包括乙公司所购陶瓷在内的全部货物发生毁损。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虽然发生在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后,但买受人乙公司仍可以不承担风险
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只有在双方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解析: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如果标的物为种类物且没有通过装运单据、加盖标记或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化,买受人可以主张不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乙公司可以不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故AC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D。
[多选题]案情:
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
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
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
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
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解析:1.《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乙公司并非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该行政行为与乙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乙公司没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
3.《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的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审理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而非省林业公安局采取的传唤行为,该行为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由此,治安传唤的适用对象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首先,本案中涉嫌"无证加工木材"的主体是甲公司,李某作为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归属于甲公司,李某个人并未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能对其进行传唤。其次,本案中甲公司的生产行为涉嫌违反了省林业局设置的前置性许可,而不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故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能对甲公司适用治安拘留。
5.前置性行政许可是指当事人在办理当前许可事项时,必须持有的上一环节的许可证件,否则不准予当前许可的行为。本案中,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流入本地区市场。"故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6.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7.原《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赔偿确认程序,当事人在提起国家赔偿之前,应当首先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2010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赔偿的确认程序,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单选题]有关"依法执政",下列哪一选项的内容说法不正确?
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解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依法执政知识点包括:(1)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2)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3)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4)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
由此可见,选项C为应选项。
[多选题]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
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
解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考查的是什么叫做"有理由相信"。实践中,公司在合同上盖章,可以盖公章,也可以盖合同专用章,均为有效,因此这一点足以令温某"有理由相信"。由于授权委托书系加盖合同专用章,因此温某并不需要向甲公司核实即构成"有理由相信"。但是,如果如C项所言,那么吴某显然是超越了代理权;如D项所言,则吴某是代理权已经终止。这两种情形不可能构成温某的"有理由相信",因此本题选C、D。
[多选题]甲公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A国的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向A国在牛奶产品上申请注册"白雪"商标被受理后,又于2013年5月30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白雪"商标,核定使用在牛奶、糕点和食品容器这三类商品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甲公司必须提出三份注册申请,分别在三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甲公司可依法享有优先权
如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认定"白雪"商标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可在其牛奶包装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解析:A项,《商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因此其表述正确,不选。B项,《商标法》第2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因此B项错误,当选。C项,《商标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据此C项错误,当选。D项,《商标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据此D项错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