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在庭审中除有相反证据外,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如在庭审结束前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题目: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说法正确的有()。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而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该题针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认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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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被告说法不正确的是()。
经复议的案件,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单选题]根据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0日内
解析:本题考核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期限。
[多选题]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县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被告和管辖的确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因此,本案中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为共同被告。所以选项B错误。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所以选项E错误。
[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下列关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由申请人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解析:本题考核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在特定情况下,生效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行政机关未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
[单选题]某市规划局于5月10日印发了《关于拆除黄埔道沿街违章建筑的通告》的文件,通知黄埔道街旁5米内的50家住户于9月1日前一律拆迁,否则,强制拆除。姜某是住户之一,对市规划局的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因规划局的文件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对姜某尚未造成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拆除黄埔道沿街违章建筑的通告》这一通知尚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题针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知识点进行考核】
[单选题]宋某因无照经营,被工商局处以罚款处罚,宋某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由于宋某不会写字,书写起诉状有困难,欲口头进行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宋某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该题针对“行政诉讼的起诉”知识点进行考核】
[多选题]陈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作出拘留决定。陈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某区公安分局在给予张某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
张某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拘留、行政诉讼管辖、当事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所以选项B错误。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题中,张某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张某之妻虽然参与打架,但是与行政处罚本身没有利害关系,张某为本案的第三人,并不是张某之妻。所以选项D错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行政拘留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处罚,所以这里不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选项E错误。【该题针对“地域管辖”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