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D
乙有权要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 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题目: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丙以自己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时,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房屋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丙、乙间房屋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乙有权请求丙实际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义务。但是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故乙不能请求办理抵押登记。故A错误。丙、乙间成立一个有效的房屋抵押合同,丙不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构成违约,若因此给乙造成损失,乙有权基于抵押合同请求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故D正确。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并未约定担保方式,则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丙应该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即乙有权要求丙以其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故C正确,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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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周某与研究生室友李某关系不好,二人互相看不惯。周某有一天从学校的实验室取得有关物质,投入到宿舍的饮水机中,之后李某喝下饮水机的水,造成李某死亡。请问,周某的行为构成:()
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单选题]甲、乙、丙、丁相约勤工俭学。下列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他人受保护作品的哪一行为没有侵犯著作权?
乙收购一批旧书后廉价出租给同学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侵犯复制权的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可知,临摹他人绘画属于复制行为,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临摹且对外出售,侵犯了绘画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故选项A不当选。其次,选项B、C考查了著作权中的出租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以及《著作权法》第47条第(8)项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著作权法只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等三类作品的出租权,出租该三类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人,即使是作品的合法购买者也没有权利出租购买该三类作品,而其他作品不保护出租权,合法购买者可以向外出租,据此,选项B中书本不属于上述作品,因此乙收购一批旧书后廉价出租给同学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选项B应当入选。而选项C中,丙购买后并出租的录音制品正属于前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出租权客体之一,因此丙未经许可出租录音制品的行为构成侵权,故选项C不当选。最后,选项D考查了机械表演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可知,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前者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如演奏乐曲、演唱歌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行为;后者是指运用唱片、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如卡拉OK厅和舞厅播放音乐等。机械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享有,没有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行使,即使作品的合法购买者也不能行使。本题中,丁购买音乐CD后在自己开设的小餐馆播放的行为,即属于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符合机械表演的特征,构成侵权,故选项D不当选。
[多选题]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
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72条对于证人资格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民诉证据规定》第53条第2款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由此,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A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和《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第3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B项错误。《民诉证据规定》第55条第2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由此,C项正确。《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的"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属于证据证明力判断规则,故D项正确。
[单选题]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执行。缓刑考期满不久,司法机关查获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曾盗窃价值约6000余元的财物。对张某应当:()
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已经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本题考查缓刑的执行问题。发现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已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单选题]刘某从事食品销售工作,为了谋取利益,销售一种名为"泡椒牛板筋"的食品,但该食品配料标签上没有载明存在牛筋,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刘某的行为:()
因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不构成犯罪
解析:本题考查具体危险犯。《刑法》第14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选题]甲有一幅祖传古画(可买卖),与乙签订一份古画买卖合同,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画卖给乙。甲与乙签订合同后,被丙得知此事,丙便对甲说,愿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此画,甲便将该画卖给了丙。待乙知道此事后,此画已在丙处。为此甲、乙、丙之间引发纠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无权要求甲履行合同之义务
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本题涉及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导致的履行不能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可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但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BC选项是正确的。
[多选题]中国人齐某在甲国商务访问期间,在一甲国公司的商店购买了一件商品,现涉及该商品的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经查齐某的经常居所在乙国。依我国相关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
有关产品责任争议的时效应适用乙国法律
关于消费合同,齐某选择适用甲国法的,适用甲国法律
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责任、消费合同和时效的法律适用。该题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产品责任,另一个是消费合同。A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因此应当首先适用齐某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乙国法。B正确,依该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产品责任适用齐某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乙国法律。C正确,D错误。依该法第42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这是一个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即该类合同首先是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在出现后面的情况时,才会适用商品提供地法律。
[单选题]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中的重要内容,下列选项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
基本权利具有较强的扩张性
解析:考查公民基本权利的特征。
[多选题]甲、乙为A市东区二无业人员,听说A市西区的王老汉家中藏有祖传古画,于是二人多次在A市东区甲家中密谋,终于形成一套完整的敲诈勒索方案。某日清晨二人前往A市西区王老汉家附近的晨练小花园,拍下了王老汉与一老年妇女貌似亲密的照片,然后将之配上侮辱性话语寄给王老汉。后甲、乙又在A市南区的一公用电话亭打电话威胁王老汉,声称如不交出古画,就将这些照片广为散布。王老汉无奈,只得按照甲、乙的要求,将古画放在A市北区的一个树洞中。甲、乙二人得画后,将其拿到A市中区的古玩黑市销赃,得款数额巨大,二人遂平分之。本案中的管辖法院应为:()
A市东区法院
A市西区法院
A市南区法院
A市北区法院
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问题。《刑诉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发生地应当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销赃地等。具体到本题中,A市东区二人制订计划处、A市西区拍照处属于犯罪预备地,A市南区属于犯罪行为实施地,A市北区属于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A市中区属于销赃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