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题目: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实施(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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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下列项目中,属于进口关税完税价格组成部分的是( )。
进口人负担的向中介机构支付的经纪费
解析:原则上,在报关或者起卸之后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都不构成关税完税价格。购货佣金不构成关税完税价格,其他佣金和经纪费构成关税完税价格。
[单选题]甲企业计划投资某项目,该项目全部投资均于建设起点一次性投入,建设期为零,经营期为10年,投产后每年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相等。若该项目的静态投资回收期为6年,则该项目的内含报酬率是( )。(已知PVA(12%,10)=5.65,PVA(10%,10)=6.144)
10.58%
解析:假设内含报酬率为r,则每年现金净流量×PVA(r,10)=投资总额,故PVA(r,10)=投资总额/每年现金净流量=静态投资回收期=6。利用插值法,可得(6.144-5.65)/(10%-12%)=(6.144-6)/(10%-r),则r=10%-(6.144-6)(10%-12%)/(6.144-5.65)=10.58%。
[单选题]
黄河公司2016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0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会发生变化,假定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暂时性差异。黄河公司2016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如下:
(1)某批外购存货年初、年末借方余额分别为9900万元和9000万元,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为235万元,该批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年初、年末 贷方余额分别为940万元和880万元,当年转回存货跌价准备60万元,税法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未发生实质性损失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包括在内。
(2)某项外购固定资产当年计提的折旧为1200万元,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该项固定资产系2015年12月18日安装调试完毕并投入使用,原价为6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类似固定资产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的折旧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按照年数总和法将该折旧调整为2000万元。
(3)黄河公司于2016年6月2日自公开市场以每股12元的价格取得A公司普通股100万股,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另发生交易费用10万元.2016年12月31日,黄河公司该股票投资尚未出售,当日市价为每股8元。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4)2016年3月20日,自行研发一项新技术。2016年以银行存款支付研发支出共计68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2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的支出6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的支出400万元。研发活动至2016年年底仍在进行中。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资产计入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用为2574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黄河公司当年销售收入为170000万元。
(6)通过红十字会向地震灾区捐赠现金500万元.已计入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7)12月31日,黄河公司根据收到的税务部门罚款通知,将应缴罚款300万元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款项尚未支付。税法规定,企业该类罚款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针对事项(3)下列会计处理结果中,正确的是( )。
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
解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金额=12×100+10=1210(万元),选项A错误;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100×8=800(万元),选项D正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210-800=410(万元),选项C错误;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10×25%=102.5(万元),选项B错误。
[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加强高收入者的财产转让所得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
加强拍卖所得征收管理
加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加强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征收管理
解析:选项A、D属于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多选题]原告:五湖贸易公司被告:天云农场
原告、被告于2005年9月6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220元,共计22万元;交货时间为当年11月;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合同还约定:原告应向被告交付6万元定金;如一方违约还需承担等同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立即向被告全额交付了定金。5天后,原告与某纱厂订立购销乙级皮棉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纱厂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300元。如果方违约,应按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同年9月27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的经办人打来电话,声称由于雨水过多,棉花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原告立即派人赴被告当地了解情况,得知雨水问题并未影响棉花的收成,被告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棉花价格不断上涨,被告已与外市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价格高于被告与原告约定的价格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为防止被告向他人交付货物,遂于2005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否则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利润损失,并为其承担向纱厂支付6元违约金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有( )。
原告向纱厂所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其在订约时不可预见的
6万元违约金属于另一合同关系中的问题,原告不得要求被告为其向纱厂支付6万元违约金
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定金数额的上限应为4.4万元,超过部分应作为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