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小华公司在举证时限届满后申请延长举证时限
题目:大皮公司因买卖纠纷起诉小华公司,双方商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法院认可。时限届满后,小华公司提出还有一份发货单没有提供,申请延长举证时限,被法院驳回。庭审时小华公司向法庭提交该发货单。尽管大皮公司反对,但法院在对小华公司予以罚款后仍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下列哪一诉讼行为不符合举证时限的相关规定?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C不符合规定。第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至于协商确定的期限的长短,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赋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由法院决定认可与否,因此协商确定的期限时日不受具体期限的限制,A、B均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即使是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在罚款之后也可采纳,进而予以质证,D符合法律规定。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C。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张某持刀在路边等候卞某,待卞某路过时,张某拿刀威胁卞某,让他在3日内将3万元钱送到张某家,否则现在就将卞某杀死。张某走后,卞某立即到公安局报案,张某被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
敲诈勒索罪未遂
解析: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抢劫罪中使用暴力和取得财物具有"双当场性",而敲诈勒索罪在使用暴力威胁时,取得财物不具当场性。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财物,本案是未遂。
[多选题]甲开发商将一套别墅分别卖给了乙和丙,因资金紧张甲又将该别墅抵押给了丁。因别墅未交付,甲又将该别墅租给了戊。因买卖、抵押、租赁而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设甲与乙、丙所签订的合同未进行预告登记,丁进行了抵押登记,法院判决由丁行使抵押权。乙、丙的下列请求应予支持的有:()
请求双倍返还已付房款
请求支付已付房款的利息
请求赔偿相关费用
解析:1.本题涉及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先签合同买受人的救济途径问题。甲与乙签订合同在先,甲与丙签订合同在后,丙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的事实表明甲与乙签订合同时,甲不存在欺诈,故甲与乙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之理由。欺诈作为合同无效之理由,必须是损害了国家利益,甲与乙签订合同,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故乙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甲与乙签订合同时,该房并未卖给丙,也未抵押给丁,不存在欺诈,故乙也不能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因丙已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甲构成违约行为,而且该违约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故乙可向甲主张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本题正确选项为CD。
2.本题涉及房屋的先卖后抵问题。甲与乙、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该合同有效,故乙、丙对该房屋均享有合同债权。因乙、丙未进行预告登记,在程序上不能阻止甲对该房屋进行处分。本题中,丁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因为丁的抵押已办理了登记。房屋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而非合同签订时发生效力;登记是生效效力,而非对抗效力。由于乙、丙对房屋只享有合同债权,丁对房屋享有抵押权,抵押权为物权,故丁可优先行使抵押权。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3.本题涉及在"一房多卖"和"又卖又抵"的情况下,一方进行了预告登记后,其他权利人的救济问题。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合同。因房屋所有权未办理过户转移,故甲仍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其与丁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亦为有效合同。因甲与乙进行了预告登记,在程序上阻却了丙进行预告登记和丁进行抵押登记。因预告登记后,未经乙同意,甲处分该房屋不发生物权效力,故阻却了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可能性和丁取得该房屋抵押权的可能性。丙的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故丙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丁的合同目的也不可能实现,因此有权要求甲提供新的担保。对于甲与乙的合同,因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理由,故丙、丁不能主张甲乙之间合同无效或撤销。本题正确选项为AB。
4.本题涉及在商品房"又卖又抵"的情况下,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赔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之规定,在商品房买卖中,"一房多卖"、"又抵又卖"以及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买受人可向出卖入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和其他损失。注意,是已付房款的双倍返还,不是房款的双倍返还。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5.本题涉及先抵后租的相关问题。甲与乙、丙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未交付给乙、丙,故甲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甲与丁虽然签订了抵押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抵押权的存在不影响甲与戊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依照《物权法》第190条之规定,在先抵后租的情况下,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依照《物权法》第197条之规定,对于抵押权期间,人民法院扣押的抵押财产,除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外,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法定孳息,故A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多选题]以下选项所列情形中,哪些应当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个体食品店老板秦某为贪便宜长期进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天天吃"牌火腿肠,获利8万元。经查,该火腿肠虽不卫生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某私营企业原来生产的驱蚊剂效果明显,很受欢迎。后来为了多赚钱,老板葛某让工人掺杂使假,生产不合格产品出售,违法所得达10万元
解析:A,构成生产假药罪。B没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故不成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D项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择一重罪处断。根据《刑法》第149条,应当择重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论处。
[多选题]关于法院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仲裁法》第43条,仲裁庭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选项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民事诉讼中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第一,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第二,由法院依职权启动。根据《仲裁法》第44条,仲裁中仲裁庭有权启动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即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由仲裁庭指定,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18条,在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能请求法院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而不能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根据《仲裁法》第49条,在仲裁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第(1)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论当事人是否协议愿意简化,法院都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争议事实和判决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32条第1款第(5)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可以适当简化。根据《仲裁法》第54条,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选项D错误。
[单选题]甲、乙系夫妻,结婚多年未育,到处托亲戚找小孩领养。一次甲看到火车站有一个男孩,十分乖巧,遂许以厚待,哄骗到家,造成男孩的母亲寻找不着而诱发了精神病。甲的行为构成:
拐骗儿童罪
解析:《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题中情形正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要注意拐骗儿童和拐卖儿童的目的的区别。
[多选题]关于国际法中外交人员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临时代办是代办的一种
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派遣国使馆人员,但须说明理由
解析: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人员应由派遣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以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国使馆人员,并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因此本题A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选项B中的临时代办与代办是不同的职务概念。临时代办是指在使馆馆长职位空缺或暂不能履行职务时,一般指定某位使馆外交人员作为临时馆长代行职务。这个临时馆长就称为"临时代办"。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应持其国书赴任。国书是证明被任命的人为派遣国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派出的外交使节的正式文书。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接受其履行职务的依据。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单选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杨某到云南旅游时在某商店花1万元购买了一只翡翠手镯,翡翠手镯实际只值2000元,杨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自己与商店的买卖合同
解析:A选项中陈某因为重大误解与王某订立了买卖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不是无效合同,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中的合同显失公平,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胡某与钱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金融法规,根据《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无效,不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中费某要求法院变更合同,而不是撤销合同,法院不得撤销合同,所以D选项不正确。
[多选题]关于检察监督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在审判中的不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控告、检举,人民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如果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对调解书的再审
解析:调解书原本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做出,不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但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如果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通过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对调解书的再审。因此选项BC错误。
[单选题]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本案审理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
解析:《刑诉解释》第281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因此,《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同样享有。《刑诉解释》第183条第2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由此,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并非庭前会议的必要参加主体。选项A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280条第2款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根据题干可知,齐某不属于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根据该条款所规定的第(2)种情形,齐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而非拘传其到庭。选项B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254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由此,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是被告人的权利,齐某可当庭拒绝银行委托的辩护律师为该行辩护。选项C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3款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因此,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同样也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所以,D选项错误,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