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 依据当事人的材料和证据书面审理

题目: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解析:1.《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A正确。本案中返还货款的前提是合同被解除,所以本案还是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争议,符合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范围,据此,兴源公司可以依据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B错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0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本简易程序。据此,尽管本案的争议金额超过了50万,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C错误。《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只要选定了唯一确定的仲裁机构就能够满足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要求,而对仲裁机构是否涉外没有限制,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23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有权自行决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进行仲裁,B正确。第54条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开庭审理,C正确。第21条规定,(1)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2)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故仲裁员是由当事人选定的,而非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A项错误。第43条规定,仲裁庭在其作出的裁决中,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据此,对于裁决书的简化,当属于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不能自行决定,D错误。 3.根据本题题干可以得知,本案纠纷源自于买卖合同被解除后,收受货款一方负有返还义务而没有履行这一事实。据此,本案应当属于合同争议,理当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所以,郭某向法院提出来的执行异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D项正确。ABC错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C正确。《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D正确。 5.《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据此,A项错误。恢复执行后,法院既可执行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也可以执行担保财产,CD正确。《民诉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由此法条可以看出,在担保期满后,如果义务仍然没有得到履行,法院可以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无需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B错误。 6.《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项表述与法条相吻合,正确。案外人朱某若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结合本案可知,执行标的物字画与原判决的正确与否没有关联,据此,朱某可以提起执行标的的异议之诉,C正确,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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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下列关于证明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在法国居住的雷诺委托赵律师代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其授权委托书需要经法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法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发生效力

  • 解析:首先,根据《民诉解释》第93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可知,经过公证的文书可作为免证事项。其次,传来证据、间接证据都是针对证据分类而言。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根据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由上述分析可知,传来证据的证明力是针对原始证据而言,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是针对直接证据而言。而公证文书是否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根据该公证文书的来源以及内容与案件的关联性判断。只有该文书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时,其证明力才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经验法则验证的事实也即推定事实,推定是依据事实的常态联系而作出的一种推断,相对于证明而言,是一种降低了标准的不完全证明,因而其结论具有盖然性、不精确性和不周延性。所以,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作出的推定,都允许当事人以相反的证据反驳。当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反驳时,当事人就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因此,选项B认为都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的表述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选项C是对该法条的直接考查,正确。选项D是对证明责任的考查。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证明责任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才发生作用。第二,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并且针对单一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第三,证明责任的承担是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预先设定,所以不存在原告和被告之间相互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因此选项D"在当事人间转移"的表述错误。

  • [单选题]赵某因涉嫌抢劫犯罪被抓获,作案时未满18周岁,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已年满18周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本案由少年法庭审理

  • 解析:《刑诉解释》第46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本案中,赵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符合上述规定第1项的情形,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选项A正确,为应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本案中周某在案件起诉到法院时已年满18周岁,不再属于上述规定中不公开审理的范围。B项中,赵某虽然作案时未满18周岁,但是审判时已经满18周岁,已不属于未成年人,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本案应当公开审理。B项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在本案中,赵某庭审时已满18周岁,不再属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范畴,他已具备完全诉讼行为能力,不需要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对赵某进行审判不必通知其法定代理人,选项C错误。同理可知,审判已成年的赵某,也无须通知其监护人到场,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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