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解析:1.本题是对《公司法规定(三)》的考查。根据该解释第3条的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
2.本题考查的是股东的出资义务以及在股东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其他股东的请求出资权利。股东出资义务,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一义务的履行,是认股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即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是已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16条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出资人无需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本题中,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这是由于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故甲无需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甲出资的设备,其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而其出资时的实际价值为130万元,故其应承担20万元的出资补足义务。
3.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15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本题中,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是由其朋友满钺代垫,在公司成立后甲将该100万元按约还给满钺,自己不能补足出资的,满钺需要承担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的责任。
4.本题是对商法和民法的综合考查,既对《公司法规定(三)》关于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进行了考查,也对物权制度中的善意取得原则进行了考查。《公司法规定(三)》第7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可知,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善意取得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其他物权。(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3)转让人必须是无权处分财产的人。(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5)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否则不适用善意取得。(6)受让人已经实际领受标的物。法律设立善意取得制度最终是保护山以受让人即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因此,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是善意取得条件之一。本题中,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此外,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
5.本题的考查重点与上一题基本一致,都是以《公司法》为纽带对民法领域中善于取得制度的考察。根据上一题的分析可知,构成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转让人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本题中,甲通过伪造丙、丁的签字表明其是以丙、丁的名义将丙、丁的股权的,同时,由于乙主观上不属于善意,因此,其不能通过善意取得取得丙、丁的股权。
6.根据《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71条、第72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可知,股份的转让需要履行相关的手续。本题中,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乙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符合相应的手续的规定,同时,也满足《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程序(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因此,乙转让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的行为,吴耕可以取得该部分的股权。同时,对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其转让也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同时,由于该部分股权已在其名下,因此该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吴耕对于该部分股权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因此,其也可以取得由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至于丙、丁的损失则原则上由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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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李伍为惯常居所地在甲国的公民,满成为黼居所地在乙国的公民。甲国不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乙国和中国是该公约缔约国。关于作品在中国的国民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李伍的文章在乙国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
满成的文章无论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
满成的文章无论发表与否,其作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
解析:《伯尔尼公约》规定享有国民待遇的情况分为"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两类。"作者国籍"指公约成员国公民(包括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公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作品国籍"指非缔约国公民在公约成员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本题中李伍属于甲国公民,即非成员国公民,其文章要在中国享有国民待遇,只能依照"作品国籍"标准,在成员国首次发表.从而享有在一切成员国的国民待遇。因此,A正确,B错误。在C、D选项中,满成作为成员国的公民,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根据"作者国籍"标准,满成的作品,无论发表与否或在任何国家首次发表,依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在中国都享有国民待遇。因此,C、D正确。
[单选题]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2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
解析:C选项考查证成理论。所谓证成,是指为了使自己的结论得以成立而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据此,法律适用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证成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内部证成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而外部证成是对内部证成所依赖的前提进行再次证成的过程。在我国,内部证成是按照司法三段论的推理规则进行的,亦即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一方面要从法律规范(大前提)去认定案件事实(小前提),另一方面还要从案件事实(小前提)去探求法律规范(大前提),最终达到案件事实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C选项中的证成指的是内部证成。本案中,大前提:《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小前提:两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结论:两被告承担公平责任。这是典型的在法律规范以及案件事实之间进行内部证成的过程。故C选项正确,当选。A选项涉及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法律制裁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责任是行为主体因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或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因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法律制裁以法律责任为前提,但是法律责任并不一定都导致法律制裁,因为有的责任可以由责任人主动承担,这时没有国家强制力介入,这种法律责任的实现,不能称为法律制裁。在本题中,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判定被告各补偿原告3000元,这是对被告法律责任的归结,题中并未提到两被告不主动承担法律责任,也没有提到国家机关强制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能推导出法院对被告实施了法律制裁,A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涉及法律责任的免除与法律责任归责之间的关系。法律责任的免除,又称免责,是指由于出现某种法律上规定的条件或法律上允许的条件,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主要存在的免责形式有:时效免责,不诉免责,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免责。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在本题中,法官判定被告各补偿原告3000元,这是对被告法律责任的归结,并没有免除被告的责任,更不存在原、被告之间的不诉免责以及协议免责,因此,B项不当选。D选项考查对《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理解。侵权责任的承担一般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除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外,一般不承担责任。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虽然行为人对某些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但毕竟是由其引起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若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受害人就要承担大部分的风险和损失,这是有失公平的,因此《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公平原则。本案中,两名被告根据第24条承担公平责任恰恰是因为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即,小张(被告)在学校(被告)打篮球时将小黄(原告)的锁骨撞断。如果该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小黄的锁骨是被自己弄伤的,这与小张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那么两名被告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单选题]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可以对案件进行录音录像,并且保持完整性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由此可知,是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不是侦查机关所在市、县,故A项错误。对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需要讯问的,需要出示工作证件,不是证明文件,两者还是有差别的,故B项同样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对普通一般案件,侦查人员视情况是否采用录音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或者重大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录音、录像。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9条规定,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故C项正确.D项错误。
[多选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先要承认其效力,然后才交付执行
对外国法院判决只进行形式性审查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则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ABD正确。
[多选题]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私法理论中不能回避的问题,下列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
当一国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并不等于同时放弃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
一国在某一案件放弃了管辖的豁免,并不意味着在以后的案件均放弃其管辖的豁免
解析:国家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管辖豁免时,并不意味着同时放弃了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A正确。B正确,在放弃豁免上不能推定。我国派代表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法院的管辖。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时享有他国给予的豁免,并非表明国家在从事国际民商事活动时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也并非实质上消灭国家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国家仍应履行其民商事法律义务和承担其民商事法律责任,C、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