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41人,高某获得选票3421张
题目:某选区共有选民13,679人,高某是数位候选人之一。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高某可以当选?()
解析:考查地方人大的选举程序。《选举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第43条第1款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本题中该选区共有选民13,679人,过半数至少为6840人。根据上述规定,A项中参加投票人数未过半数,选举无效。B项中参加投票人数过半,选举有效,高某获得选票最低当选票数为3421票,依法得当选。C项中选举有效,但最低当选票数应为6822票,高某未达到此数,依法不得当选。D项中参加投票人数多于选民人数.选举当然无效。因此,B项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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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提出法案是拥有立法提案权的主体,依据法定程序向法定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活动;法案提出之后,法定主体运用审议权决定法案是否应当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下列关于提出或修改法案的论述,不正确的是哪些?()
在当前中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40名以上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享有相应的提案权
全国人大委员长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2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解析:考查立法程序。B选项错,在当前中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享有相应的提案权。根据《立法法》第26~29条之规定,CD两项错误。
[单选题]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选项中哪一案件不需要进行集中管辖?()
在中越边境的中国公民李某与越南公民阮某的贸易合同纠纷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集中管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上述五类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归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第4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A的情况不需要集中管辖。
[单选题]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加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王某无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
解析:本题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奖金的效力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本题正确选项为D。
[单选题]刘某和洪某夫妇于1956年结婚,生育子女四个即儿子甲、乙、女儿丙、丁。由于刘某和洪某夫妇承包山地、开办工厂,挣了一些钱,盖了两栋三层的楼房,购买了小汽车,还有50万元的存款。为避免日后子女们争夺财产,刘某和洪某夫妇立下书面的遗嘱:指定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为在山地承包、工厂经营活动中,甲付出的最多。不幸的是,甲因病于1993年死亡,留下未成年的儿子毛毛。而刘某和洪某夫妇则于2003年6月在承包山地的一次滑坡事故中,双双同时遇难死亡。针对刘某和洪某夫妇的遗产"两栋三层的楼房",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应由毛毛与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解析: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刘某和洪某夫妇书面遗嘱指定"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此,在遗嘱生效后,甲则有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两栋三层的楼房"的所有权。遗憾的是,甲先于遗嘱人刘某和洪某夫妇死亡,因此,该遗嘱不生效。虽然甲有儿子毛毛,但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毛毛不能代替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两栋三层的楼房"。所以,选项A是不正确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只有权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毛毛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孙子女,不属于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子女甲的子女,在甲(毛毛的父亲)先于刘某和洪某夫妇(毛毛的祖父母)死亡时,毛毛依法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父亲甲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和洪某夫妇)遗产的份额。由于代位继承人只有毛毛一人,因此,毛毛有权独立地与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CD选项是错误的。
[多选题]关于量刑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检察院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且知悉认罪法律后果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解析:关于刑事案件庭审中的量刑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作出了具体规定。《量刑程序意见》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据此,检察院对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时,既可以单独制作量刑意见书,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意见,选项A正确。选项B涉及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在量刑程序中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量刑权是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议庭应在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基础上独立对被告人进行量刑。B选项违背了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错误。《量刑程序意见》第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因此,选项C正确。《量刑程序意见》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据此可知,辩护人有权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选项D错误。
[单选题]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解析:根据民法相关规定,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只有证明了这三点才能主张被告承担责任。本案属于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引起的特殊侵权之诉,因此,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即违法行为的存在应由受害人甲承担举证责任,选项A正确。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受害人甲承担举证责任,选项B正确。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应由受害人甲承担举证责任,选项C正确。根据上述分析,甲的举证责任只有上述三方面,乙的主观过错问题不属于甲的举证范围,选项D错误。其实,对于乙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8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中应由所有权人乙承担其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而不需要甲证明其主观上有过错。注意,本案还可以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角度进行解析。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对权利发生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存在的当事人,应对权利妨碍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变更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对权利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受制的当事人,应对排除权利行使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再结合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知,本案中,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存在的事实,属于权利发生要件事实,构成原告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要件事实,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选项A、选项B和选项C正确;而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过错的事实,属于权利妨碍要件事实,其举证责任应由主张原告请求权不存在的被告承担,因此,选项D错误。
[多选题]案情:
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分)
问题:
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加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
2.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
3.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4.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5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为什么?
解析:1.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规定》第87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可知,执行和解具有如下法律后果:(1)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中止;(2)如果在执行和解履行期内合计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调解书视为执行完毕;(3)如果在执行期届满后,一方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根据应为原调解书,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
2.本案中,李有福认为其对作为执行财产的紫砂壶享有所有权,其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由于该紫砂壶并未涉及原裁判,所以如果法院不予支持其异议,其可以另行起诉,即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3.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本案中,张益友认为甲县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侵害其权益,但其一直不知赵氏兄弟的诉讼,未能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申请主张权利。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张益友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1)该第三人为原告,原裁判涉及的原被告作为撤销之诉的被告;(2)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3)申请时间应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
4.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务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根据加入到已经开始的执行过程中。根据《民诉解释》第508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可知,本案执行过程中,钱进军已取得有效的公证债权文书,但因为赵军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案中债权人的债权,所以,钱某想要实现其债权,应申请参与分配。
[单选题]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犯罪后企图逃跑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因怀疑章某携带管制刀具,拘留时公安机关无需搜查证即可搜查其身体
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1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120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故A项的错误在于,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先行拘留情形的,可以不用出示拘留证即可拘留。《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该条只是要求侦查人员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C项的表述过于绝对。《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规定,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章某携带管制刀具,即属于紧急情况,故D项正确。
[单选题]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解析:甲有得利(债权多1万),银行有损失(债务多1万),得利、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但没有合法根据,产生不当得利之债,D项当选。《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务人还款仍然是清偿债务,债权人受领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A项不选。关于利息部分,《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可能就是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所以此情况下实际借款的期间不影响利息支付的数额,乙可依约定取得全部利息,所以利息部分不构成不当得利。关于本金部分,还款是债务清偿,债权人受领有合法根据,也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不当选。赌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偿还赌债属于"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故不构成不当得利,C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