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居民委员会委员 街道派出所的民警 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员

题目: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不得担任下列哪些职务?

解析:《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要求居民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被选举权,A应选。BCD三项都是国家机关的职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显然不得担任,所以ABCD均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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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论述中,错误的是哪些选项?()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五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解散立法会

  • 解析:考查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制度。A选项错,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B选项错,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C选项错,基本法无这一规定。

  • [多选题]以下结论正确的是:
  • 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某公司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给该公司造成损害。该公司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某税务机关对某公司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该公司的产品,将其拍卖,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扣除查封、拍卖费用,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后,剩余价款归还给该公司。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B选项中税务机关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的做法不正确,所以B选项不正确。第40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9条第2款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D选项正确。根据第68条的规定,只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并且经税务机关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都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所以A选项中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因此A选项不正确。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不能对所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第43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正确。

  • [单选题]关于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依中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人死亡时经常住所地法律的,遗嘱成立

  •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继承。《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A错,D正确。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该规定是一种无条件的选择,B错。第34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C错误。

  • [单选题]甲公司为一私营企业,由于经营有方,效益颇佳。甲公司所在市政府为改善本市另一家与甲公司经营同类产品的乙公司(国有企业)经营不佳的状况,指令将甲与乙两公司合并。对此决定,谁无权提出行政诉讼?()
  •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17条的规定,甲公司作为非国有企业,企业本身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而乙公司为国有企业.只有企业本身可以提起诉讼。

  • [多选题]赵某对县政府的强制拆迁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供了强制拆迁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法院认为应当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时,对县政府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 不能将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于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法院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被告不到庭时根本无法质证,因而其提供的证据也就成为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并且如此规定也有利于促使被告尊重庭审的价值和法庭的权威;同时被告作为执行公务的机构,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也应当有出庭的特殊义务。因此,本题中,在被告县政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法院认为应当缺席判决时,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是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 [多选题]小张是某公司的会计,2010年12月的一天,公司要取5万元现金,小张便到公司附近的储蓄所取款。填了单子,储蓄员将5万元交给了小张,她清点完后确定准确无误。这5万元钱中,其中4万元是扎好的,1万元没扎好,小张便将1万元又交给了营业员要求她帮忙扎好,包扎好的4万元就放在小张的旁边。正在此时,一个人把钱抢走并立即跳上门口没有熄火的摩托车跑掉了。银行马上打"110"报了警,几个月过后仍然没有任何线索。公司认为被抢的钱应该是银行的钱,因为所有权没有转移,4万元在柜台上,1万元在营业员手里。而银行却认为被抢的钱应该是储户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为此公司将银行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认定:钱被抢时,整个取款过程及银行提供的服务尚未结束,原告支取的存款,还未离开被告柜台及营业厅,因此该款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银行找到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他们认为风险的转移随交付而转移。而当钱被抢时,银行已经履行了合同的存款交付义务,所以风险已经转移至公司。银行固然有义务保护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根据有关规定,银行的安全措施是完全达标的。所以对顾客的损失,银行不负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答复说对于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他们没有权力抗诉,银行又找到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制作了抗诉书,向该案的二审法院提出了抗诉。问题: 1.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回答是否正确?为什么? 2.二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 [多选题]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乙公司是委托人

    《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 解析:首先,根据《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可知,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内容为乙公司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故乙公司应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王某虽在《委托书》委托人处签字,但其并不是委托人,而是作为委托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的签字。故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是错误的。其次,选项D考查了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必须是为法律规范所确认,并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本题中,《承诺函》的内容为王某负责"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可见,《承诺函》并不是以承诺甲公司与张某之间发生买卖房屋的法律关系为效力的意思表示,而仅是王某协调甲公司与张某之间买卖合同,此种协调义务法律并不进行调整,故不属于法律行为,不会发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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