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D、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

题目:有关假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A选项不正确,应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不是监狱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因此,B选项不正确。《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是从假释之日而不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才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故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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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抢劫致人重伤

  • 解析:本题实际考查《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形:(崔某穿警服,冒充交警的情形,符合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崔某的暴力抢劫行为致使害人受重伤,属于抢劫致人重伤的情节。因崔某持假枪抢劫而不属于法定的“持枪抢劫”情形,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也不属于法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情形。

  • [多选题]陈某趁珠宝店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仍回柜台内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內不属于中止行为

    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內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 解析: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时,要综合考虑财物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达到既遂。本题中陈某将很小的一枚戒指(价值230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从柜台里拿出来握到手中,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一个具体犯罪的停止形态只能有一个,而且是不可逆转的。既然已经既遂,就不能再构成犯罪中止。因而,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的行为只能是犯屁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故选项C.D正确。

  • [单选题]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已有,应成立贪污罪


  • [单选题]曹某是铝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的副经理,他的舅舅石某因白手起家做生意缺乏资金,要向工商银行贷款,但由于没有适当的担保,石某也明显没有清偿能力,工商银行拒绝放贷,曹某于是操纵铝矿实业公司为石某提供了100万元的价值的担保。最后因为石某经商破产,铝矿实业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对于曹某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 B、曹某的行为构成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解析:刑法第169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这条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很明显,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长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所以本题中的曹某是犯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高级管理人员,B项入选,D项排除。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规定了违规运用资金罪,具体来说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所以曹某在主体上不适格,C项不应入选。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A项也错。

  • [多选题]张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二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途中在某火车站转车时,二人身上所带钱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即往店内挤,店内有数人在打麻将,见有陌生人来,即喝问“干什么的”?张、王只好连声说“对不起”,后被送到派出所。对本案的评价,错误的是()
  • 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张、王的行为只构成非法进入住宅罪,不构成抢劫罪

    张、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非法进入住宅,应当数罪并罚


  • [多选题]被害人甲在火车站购票处买好车票后匆忙赶往入站口,但将提包忘在售票大厅。5分钟后乙进入大厅发现此包,即高声询问“谁忘了拿包”?但无人理会,乙迅速将包拿走隐藏。15分钟后被害人返回寻找,发现财物已丧失。乙不可能构成()
  • 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


  • [多选题]下列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是()
  • 甲与乙有仇,某日甲见乙手持匕首朝自己走来,于是随手捡起一块石头朝乙砸去,致其重伤,后来发现乙拿的是一把玩具匕首

    某日,的士司机甲被劫匪乙在车上劫去1000元,待劫匪下车离开后,甲开车追劫匪乙,并将其撞死

    甲乙两人在饭馆吵架,后来经别人劝开,乙突然一刀刺向甲,造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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